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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刷脸验证型帮信罪的认定与自首边界——朝阳龙城区法院一起帮信案判决解读微信客服对公账户刷脸验证型帮信罪的认定与自首边界——朝阳龙城区法院一起帮信案判决解读

对公账户刷脸验证型帮信罪的认定与自首边界——朝阳龙城区法院一起帮信案判决解读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303刑初4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四千元(均已缴纳);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57.5万元已由公安机关冻结发还。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杨某、项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相互商议利用杨某提供的对公账户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李某甲按照上线指示,通过项某转告杨某,由杨某将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转入上线指定账户或项某、李某甲个人账户,再由二人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经查,涉案账户流入金额39万余元,其中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9万元流入该账户。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同期,被告人尹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登录及交易密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供给上线,并按照指示提升转账额度、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王某被诈骗的48.5万元流入该账户。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冻结的被骗资金9万元及48.5万元发还王某。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卡密码、营业执照及刷脸验证等行为,是否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提供结算帮助”?
  2. 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3. 在认罪认罚且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的情况下,缓刑如何适用?

三、裁判要旨

  • 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卡、密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合提升额度及刷脸验证等,均属于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客观行为。
  •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即便如实供述,亦不构成自首,但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
  •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骗资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对公账户与刷脸验证已被纳入“支付结算帮助”的典型形态

实务中,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不再局限于单纯出售银行卡。本案中,法院将“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卡密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升转账额度、刷脸验证”等一系列配合行为,整体评价为支付结算帮助。对公账户因额度高、监管相对复杂,已成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资金的重要通道。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及账户管理人员须意识到,任何出租、出借、出售账户及配套验证工具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的实行行为。

2.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到案方式决定情节定性

本案明确区分了自首与坦白: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李某甲、杨某、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虽如实供述,但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仅成立坦白。刑事辩护中,到案方式是自首认定的硬门槛。若当事人已被传唤或抓获,辩护人应调整预期,重点在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上争取量刑空间,而非勉强主张自首。

3. 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筹码

本案四人均获得缓刑,关键在于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被及时冻结发还,以及法院认定无再犯罪危险。帮信罪案件通常涉案金额较大,但被告人多为下游辅助人员,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在此类案件中,尽早配合调查、促成追赃挽损、认罪认罚具结,往往是争取缓刑或较短实刑的有效路径。定性一旦成立,量刑辩护的重心应迅速转向社会危险性评估与从宽情节的固定。


五、实务提示

  • 企业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银行卡、支付账户及配套密码、营业执照、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
  • 切勿为他人提供刷脸验证、提升转账额度、配合转账操作等辅助行为;即便未直接经手资金,亦可能构成犯罪。
  • 若已涉案,应尽早主动投案,争取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 企业应建立对公账户的审批、使用及异常交易监测机制,防止账户被他人利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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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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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303刑初43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终局结论 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部分被骗资金已发还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帮信罪、支付结算、自首认定、认罪认罚、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