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04民初257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自2025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王某(73周岁)系被告魏某生母。王某丈夫及长子均已去世,现独自生活。家庭承包土地30亩由双方作为出租方转包他人,2023年至2025年承包费2万元已由王某领取;另有土地补贴及老年补贴每月折算约250元。被告魏某曾于2021年起为原告租房并支付水电费,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向原告微信转账共计7909元。2025年1月,双方因土地耕种事宜发生争执并报警,原告就医检查。后王某起诉,要求魏某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魏某辩称王某有同居收入、银行存款及卖房款,且自身无业、有病、负债,不同意给付。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年满7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每月固定收入仅250余元,魏某应履行赡养义务;魏某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情况,酌定魏某自2025年3月起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600元。王某主张返还卖房款及土地承包费,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法院明确,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有土地转包收入、与他人同居期间曾获经济帮助、可能有银行存款等为由拒绝给付,但未能就“银行存款”等关键事实举证。裁判规则表明:父母享有承包地收益、老年补贴等政策性收入,仅能在计算赡养需求时作为酌减因素,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事由。子女不得以父母曾有财产处分行为或再婚/同居经历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赡养责任。
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数额的合理性;被告主张自身无业、有病、负债,同样未形成有效举证。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每月固定收入仅250余元、已丧失劳动能力等事实,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600元。提示当事人:主张赡养费或抗辩赡养费数额,均需提供医疗支出、生活成本、收入负债等具体证据,否则法院只能在低举证水平下“酌情”裁量,结果可能偏离预期。
原告在赡养费诉讼中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及土地承包费,法院以“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予审理。农村家庭中,土地转包费、房屋买卖款、赡养费往往纠缠在一起,但诉讼策略上必须拆分:物权确认、合同债权与身份法上的赡养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均不同。强行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既拖延赡养费裁判,也可能因超出审理范围而被驳回,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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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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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04民初257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2025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 裁判时间 | 2025年6月13日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农村土地、证据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