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民终88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某2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2公司向某1公司出售铁精粉3万吨,含税总价约2712万元,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为履行该合同,某2公司另行与上游三家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指示某1公司到供货商处提货。合同履行过程中,某2公司向某1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某1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续三笔转款均备注为“货款”。
因某1公司未结清货款,某2公司曾提起诉讼,后双方于2024年4月签订《还款保证协议书》,确认某1公司尚欠货款1132万余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及违约金(月2%);任某1、金某1、金某2作为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某1公司仅偿还23万元,某2公司遂再次起诉,请求支付到期货款200万元及违约金95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中,某1公司抗辩称本案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主张某2公司与关联公司某3公司、某4公司共同构成放贷团体,以买卖合同掩盖高利放贷,并提交微信群聊记录、《老太太用款》内部记账单据等证据,同时申请追加案外人及司法审计。一审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某1公司支付货款177万元及违约金(按LPR计算),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某1公司等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从合同形式、履行行为、交易凭证三个维度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并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逐一回应:
法院并非仅凭合同名称定性,而是综合审查合同条款、标的物交付、发票链条及资金备注。企业若试图以“买卖”通道实现融资,一旦形成完整的合同签订、货物自提、发票流转及“货款”备注的履行痕迹,事后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通常难以推翻。商事主体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即应明确法律关系定性,因为定性错误往往导致后续救济路径卡死。
上诉人提交了微信群聊、内部记账表格等,但法院认为其缺乏借款合意的核心要素,亦无法直接证明所付款项系本案“本金及利息”还是案外公司货款。这提示:主张通谋虚伪表示或隐藏行为,须证明双方主观上无买卖真意、客观上无真实交付。仅有资金往来和单方内部记账,不足以穿透买卖合同的外观。实务中,此类抗辩的举证标准极高,一般须结合书面借贷合意、固定利率约定、无真实货物流转等证据综合判断。
上诉人试图将某2公司、某3公司、某4公司作为“放贷团体”一并算账,但法院强调各主体独立、合同独立,无抵销合意不得混同抵扣。集团型企业或关联公司之间若存在多主体、多合同交叉,务必在协议中明确“账目独立”或另行签订债务抵销协议。否则,诉讼中即便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联,法院通常也会严守合同相对性,拒绝将案外账目纳入本案冲抵。
《还款保证协议书》对欠款金额进行了固定,保证人签字确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违约金条款从月2%被调整为LPR。这提示:债务结算协议签署前,应审慎核对基础债权金额与法律关系性质;一旦签署,再主张基础法律关系实为借贷或金额不实,举证难度极大。同时,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法院通常会调整至实际损失范围,企业应合理设定违约责任,避免无效争议。
企业在融资困难时,应避免以买卖合同形式进行资金拆借。此类安排不仅面临合同性质认定不利、发票税务合规风险,还可能使担保人陷入不可预期的连带责任。
多主体、多合同并存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合同独立、账目不得混同抵扣,或另行签订债务抵销及结算协议,防止诉讼中因合同相对性而无法实现债务冲抵。
签署还款协议或债务确认书前,务必核实基础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金额,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协议签署后再主张“受胁迫”“基础关系实为借贷”的,通常因举证不能而难以获得支持。
违约金条款约定过高(如月2%)的,法院一般会依据实际损失予以调减。建议企业参照资金占用成本合理设定违约责任,降低争议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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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5民终880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裁判时间 | 2025年8月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零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按LPR标准计算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合同性质、民间借贷、违约金调整、连带责任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