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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款结算依据与债务免除的认定规则——大连中院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微信客服维修工程款结算依据与债务免除的认定规则——大连中院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维修工程款结算依据与债务免除的认定规则——大连中院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民终133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物业支付维修工程款23,916.51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7月25日 来源:本案裁判文书素材


一、案情简介

某甲公司与某乙物业签订2019、2020年度《房屋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物业管理的“芙蓉人家”小区提供屋面防水等维修服务,质保期五年,保修期内重复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合同履行后,某甲公司主张2019年至2021年累计欠付工程款及合同外项目费用共计92,916.51元。一审以施工记录单与某甲公司自行制作的明细不完全对应、包含重复维修部位为由,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中,某甲公司补充提交了某乙物业财务人员于2020年9月通过微信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维修施工记录单及年度维修明细等证据。二审法院采信该微信明细表,并结合施工记录单,认定2019年至2021年应付总工程款为735,054.22元,扣除5%质保金及已付款后,欠付金额为23,916.51元;对樱花山庄、停车场及花坛维修等合同外项目,因缺乏签证或确认,未予支持。二审改判某乙物业支付23,916.51元,撤销一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发包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能否作为认定应付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2. 发包方主张“双方协商免除54万余元剩余工程款”的债务免除抗辩是否成立?
  3. 质保期内重复维修及签字不全的维修单,能否作为发包方拒付全部工程款的依据?
  4. 合同外项目(樱花山庄、停车场、花坛维修)的工程款主张应否支持?

三、裁判要旨

  1. 微信工程款明细表可作为结算依据。 某乙物业财务人员于2020年9月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已被关联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载明了2019年总工程款金额,二审予以采信。对于2020年数据,因发送时间为2020年9月,非完整年度数据,故不采信该表中2020年金额,但结合某甲公司提供的维修施工记录单及年度维修明细,可独立认定2020年、2021年工程款金额。
  1. 债务免除不成立。 某乙物业主张双方确认542,373.60元工程款全部结清,但其提交的“确认书”未经某甲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现有聊天记录亦无法体现某甲公司对放弃债权作出清楚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某乙物业未能提供对应款项的支付凭证,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1. 重复维修与质量异议应及时提出。 2019年至2021年度共215张维修施工记录单中,仅1张无某乙物业签字,其余均有某乙物业、业主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某乙物业未举证证明其在对应维修年度就签字不全、重复维修或施工质量问题向某甲公司提出异议并扣减当年维修费,且其2020年9月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亦未对2019年度款项予以扣减。在某甲公司已举证证明欠付金额的情况下,某乙物业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或某甲公司认可不予支付,应承担不利后果。
  1. 合同外项目需另行举证。 樱花山庄、停车场、花坛维修费,因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与范围,且某甲公司未提供维修施工记录单或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及价款,故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

四、律师解析

1. 微信往来中的“工程款明细表”可作为结算依据,但需结合交易习惯与关联事实认定

二审改判的核心在于采信了发包方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在物业维修等零散工程中,双方常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若该往来符合长期交易习惯,内容具体、明确,且已被关联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可作为有效结算文件。企业应注意:微信对账虽便捷,但需确保发送主体具有权限、内容清晰无歧义,并及时留存原始记录,避免诉讼中因“单方制作”或“不完整年度数据”被排除。

2. “债务免除”需明确意思表示,单方文件不产生免除效力

某乙物业抗辩称双方协商免除54万余元工程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确认书”。法院审查认为,债务免除属于对权利人重大利益的处分,必须有债权人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未经签字盖章的单方文件,或含义模糊的表情符号、未置可否的回复,均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发包方若欲以“抵扣”“免除”方式了结债务,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金额、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以“默认”推定对方同意。

3. 质量异议与重复维修扣减,应在质保期内及时提出并固定证据

合同约定保修期内重复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但法院指出,发包方在长达数年的合同履行期间,未就所谓“重复维修”“签字不全”向施工方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在年度对账时扣减相应款项,诉讼中再以此抗辩拒付全部欠款,难以成立。这提示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瑕疵或工程量争议,应在质保期内或当期结算时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通知、扣款、签证等证据,否则视为对当期工程量的认可。

4. 合同外项目必须另行签证,不能纳入原有合同径行主张

某甲公司主张的樱花山庄、停车场、花坛维修,因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与范围,且缺乏发包方确认的维修记录或签证,二审未予支持。施工企业在合同外增项、零星用工时,应及时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指令、现场签证或补充协议,明确工程量与计价标准,避免“干了活却算不进账”。


五、实务提示

物业维修、零星工程及小区改造类项目,合同金额不大但周期长、单据杂,极易在结算时产生争议。发包方与施工方均应建立“年度对账、单项签证、异议当期提出”的合规流程;微信对账虽可作为证据,但不应替代书面结算协议;对债务抵扣、免除等重大事项,必须签署书面文件,避免以“未回复”推定对方同意;合同外增项务必先签证后施工。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建设工程与物业维修领域的商事争议解决。如您面临工程款结算、质量异议、债务抵销或合同外增项等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专业解读可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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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民终1330号
程序 二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物业支付维修工程款23,916.51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时间 2025年7月25日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债务免除、质量异议、微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