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从采剥到收购:黄檗树皮流转全链条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认定——抚顺新抚区法院一审案微信客服从采剥到收购:黄檗树皮流转全链条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认定——抚顺新抚区法院一审案

从采剥到收购:黄檗树皮流转全链条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认定——抚顺新抚区法院一审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402刑初25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裁判结果: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罚金已全部缴纳;涉案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间,在本溪、桓仁等地发生多起针对野生黄檗(俗称黄菠萝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剥及树皮收售行为。

被告人王某甲(1970年生)于2022年8月在自家山场内采剥3株野生黄檗树皮并出售,非法获利450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23年6月在承包山场内采剥6株黄檗树皮,晾晒后出售,非法获利10500元。

在收购端,被告人梁某于2020年、2023年两次在本溪地区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黄檗树皮共900余斤,转售后得款20850元。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收购无合法来源黄檗树皮2616余斤,销售得款20928元。被告人王某甲(1988年生)在同一时期收购无合法来源黄檗树皮2630余斤,销售得款21040元。

案发后,张某甲、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先后主动投案;王某甲(1970年生)被抓获到案。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均具备缓刑监管条件。

二、争议焦点

  1. 在自家或承包山场内采剥野生黄檗树皮,是否属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入罪行为?
  2. 收购、转售无合法来源的黄檗树皮制品,能否单独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 全案五名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法院如何裁量并统一适用缓刑?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甲、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亦构成同一罪名。
  • 张某甲、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甲(1970年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 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已全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
  • 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分别判处王某甲(1970年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相应罚金。

四、律师解析

1. 上下游行为均可能入刑:采剥者与收购者同罪不同环节

本案清晰呈现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适用边界:不仅上山采剥、毁坏野生保护植物的行为人构成犯罪,下游明知无合法来源而收购、出售植物制品的中间商、经营者,同样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檗树皮作为中药材原料流通时,经营者若未履行来源审查义务,极易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对辽宁东部林区及中药材集散地的从业者而言,建立原料溯源台账、核验采集许可证与植物检疫证明,是隔离刑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2. 量刑情节的叠加效应: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赃共同打开缓刑空间

本案五名被告人刑期差异不大,且全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量刑情节的叠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相较于被抓获到案(坦白),在从宽幅度上更具优势;但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配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均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关键变量。实务中,生态资源类案件往往伴随追缴违法所得、生态修复等从宽条件,尽早退缴、配合评估,通常比被动等待更有利于争取非监禁刑。

3. 同类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仍可能影响量刑基准

王某甲(1970年生)曾于2002年因盗伐林木受过刑事处罚,虽因时间久远不构成累犯,但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因其系被抓获到案、不具备自首情节,实刑起点高于其余被告人。这一裁量提示:涉及同一生态法益领域的既往犯罪记录,即使超出累犯期限,仍可能被作为酌定从重情节纳入法官的量刑考量。

五、实务提示

  • 林区农户与承包户:自家山场或承包地内的野生黄檗、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依法办理采集证不得采剥、移植或砍伐。行政许可证的缺失,通常直接导致刑事违法性认定。
  • 中药材、山货经营者:收购黄柏皮、树皮、根茎等野生植物制品时,必须留存供货方的合法来源凭证。行业惯例或“口头约定”不能替代法定审查义务,批量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野生植物制品,极易触发刑事风险。
  • 涉案后的应对:涉嫌此类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停止相关经营行为,尽早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主动投案或如实供述,配合认罪认罚程序。量刑结果通常与退赃主动性、到案方式直接相关,须结合具体案情及时研判。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合规及辩护业务。若您或企业面临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经营的合规审查或刑事风险,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402刑初250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终局结论 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罚金已缴纳;涉案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檗、认罪认罚、缓刑、自首、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