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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产权变压器故障致养殖损失,供电企业越界操作未告知应否担责?——营口中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微信客服用户产权变压器故障致养殖损失,供电企业越界操作未告知应否担责?——营口中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用户产权变压器故障致养殖损失,供电企业越界操作未告知应否担责?——营口中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16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电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养殖户自负90%)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尹某承租鱼塘养殖观赏鱼,使用孙某所有的变压器供电,并沿用孙某与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2021年6月15日15时30分,因鸟类接触变压器高压套管金属件导致相间短路,变压器高压侧熔断器熔断,引发全线路跳闸停电。当日18时许,供电公司接其他用户报修后派员巡线,发现变压器台有死鸟,B、C项跌落式开关已熔断跌落。为保障全线路安全,工作人员将孙某变压器剩余A项跌落式开关断开,于18时45分恢复全线路供电,但孙某变压器因故障未修复仍处断电状态。尹某当日未在鱼塘看护,亦未委托他人值守,次日发现养殖鱼大量死亡。经评估,停电导致锦鲤死亡损失合计313万余元。一审认定供电公司越界操作后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10%赔偿责任;尹某未按合同约定自备发电机组且未安排看护,自负90%责任。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供电公司对用户产权范围内的变压器是否负有检修、监控及事先通知义务?
  2. 供电公司断开用户产权变压器开关是否构成越界操作,未告知用电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3. 养殖户未自备应急电源、未安排现场看护,是否应就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4. 案涉评估报告的选定程序与鉴定方法是否影响损失金额的认定?

三、裁判要旨

  • 产权分界决定维护责任。 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及《供电营业规则》,用户专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供电公司不负有对用户产权变压器的检修、监控义务。
  • 本案停电非供电公司运行事故。 停电系因鸟类接触用户变压器引发短路,先于供电公司到场时间发生,不属于计划检修或供电公司设施故障,不适用《电力法》关于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的规定。
  • 越界操作未告知构成部分过错。 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为排除全线路故障断开用户变压器剩余开关,属于合同约定的越界操作;但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人孙某及实际使用人尹某,不排除造成损失扩大,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评估报告予以采信。 供电公司虽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鉴定方法及引用规范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法院对损失金额予以确认。
  • 用户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自备发电机组,且事发时未安排人员看护,对损失发生及扩大存在主要过错。一审酌定供电公司承担10%、尹某自负90%责任,二审认定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1. 产权分界条款是责任划分的第一道防线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责任的约定,直接决定事故责任的归属。本案合同明确以电杆架空线路接点向用户侧延伸0.2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由用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及事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一般尊重该约定,除非供电企业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额外义务。对企业而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时,应逐条确认产权分界点、维护责任及越界操作条款;事后以“供电企业负有普遍检修义务”为由主张权利,通常难以成立。

2. 越界操作的“合理、善意”与告知义务不可省略

《高压供用电合同》通常约定,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设施,但危及电网安全时除外;实施该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原则,并及时告知用电人。本案中,供电公司为恢复全线路供电而断开用户变压器开关,虽具有紧急避险性质,但因未通知合同相对人及实际使用人,被法院认定存在部分过错。这提示供电企业:即便操作本身符合技术规范,事后的告知程序缺失仍可能构成赔偿责任缺口。对用电人而言,若遭遇类似操作,应及时固定“未被告知”的证据,作为主张损失扩大的依据。

3. 自备应急电源条款的约定效力与风险自负

合同特别约定用电人应自备发电机组,否则因突然断电导致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法院据此认定养殖户未履行该约定义务,且未安排现场看护,承担90%主要责任。对于养殖、冷链、医疗等对电力连续性要求高的行业,不能仅依赖电网供电,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急电源配置义务,并实际配备发电机、UPS或双回路电源。否则,即便供电企业存在一定过错,用户也可能因自身风险防范缺失而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4. 评估程序的规范性与证据固定

本案中,供电公司曾诉前委托评估但因未缴费未出具报告,诉讼中经法院摇号选定同一机构作出评估。供电公司上诉质疑评估机构选定程序、鉴定方法及引用废止规范等问题,但因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评估结论仍被采信。实务中,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及时申请鉴定,对鉴定机构的回避、检材、依据充分发表意见;若对评估方法或引用规范有异议,应提供相反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否则难以推翻评估结论。


五、实务提示

高压供用电关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在于产权分界、合同约定与过错比例的精准界定。用电人应重视合同中的产权分界、自备电源、越界操作告知等条款,高风险行业须配备应急电源并安排现场值守;供电企业实施越界操作时,应同步履行告知义务,留存通知记录。发生停电事故后,双方均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保全监控记录、规范启动评估程序,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责任比例认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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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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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1662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越界操作、养殖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