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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低价购车能力收款后逃匿,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界分?——盘锦盘山县法院一起数罪并罚案微信客服虚构低价购车能力收款后逃匿,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界分?——盘锦盘山县法院一起数罪并罚案

虚构低价购车能力收款后逃匿,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界分?——盘锦盘山县法院一起数罪并罚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122刑初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裁判结果: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系辽宁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销售。2022年至2023年期间,熊某虚构具备低价购车渠道,通过网络及熟人向外宣传,先后与多名被害人达成购车意向或签订购车合同,收取购车款共计人民币207.18万元。上述款项未用于购车履约,而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此后,熊某编造车辆运输、手续办理等理由拖延交付,最终逃匿。

此外,2022年8月,熊某向其中一名被害人虚构可代为办理免息归还贷款,骗取该被害人准备用于还贷的人民币23.0456万元,亦用于个人偿债及消费。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熊某构成两罪,依法数罪并罚;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在报案前获得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还的少量款项,判决在退赔总额中已作相应扣减。


二、争议焦点

  1. 以购车合同或口头约定为幌子收取货款后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2. 在已经成立合同诈骗的前提下,行为人另以其他虚构事由骗取同一被害人钱款,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3. 坦白、认罪认罚及亲属代为部分退赔,在量刑与退赔范围上如何分别体现?

三、裁判要旨

  • 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具有低价购车能力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购车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
  • 熊某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免息归还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用于还贷的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 两罪侵害法益及行为手段不同,应依法数罪并罚。
  • 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 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亲属在报案前代为归还的部分款项,在退赔数额中予以扣除。

四、律师解析

1.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分,关键在于是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刑法设置合同诈骗罪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私财产,更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熊某以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利用企业具备汽车销售资质的外观,与被害人签订或达成购车合同,使被害人基于对商事交易的信任交付钱款。其行为同时侵犯了财产权与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若欺骗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单纯借贷场景,未借助合同形式破坏市场信用,则通常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对经营者而言,行业属性与交易形式往往直接决定罪名走向。

2. “逃匿”的认定核心在于履约意愿,而非单纯失联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明确列为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实务中,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的节点,通常是行为人收取款项时及收款后是否具有履约意图。熊某收取购车款后未启动任何真实购车流程,而是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随后编造理由拖延并最终失联,法院据此认定其自始无履约诚意。反之,若因资金链断裂暂时无法交付,但持续沟通、积极筹款或协商退款,一般不认定为“逃匿”。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失联”是最危险的应对方式。

3. 数罪并罚的逻辑:不同行为、不同法益应分别评价

本案对“虚构低价购车”与“虚构免息还贷”分别定罪,并非简单择一重罪。前者借助购车合同,扰乱汽车销售市场秩序;后者系在还贷环节以其他事由骗取钱款,无对应合同关系,属于普通财产侵害。两行为手段不同、侵害法益不同,依法应数罪并罚。对被害人而言,报案时应尽量区分每笔款项的交付背景、合同约定及聊天记录,以便侦查机关准确定性与累计数额;定性差异不仅影响被告人刑期,也决定退赔范围与执行顺位。

4. 认罪认罚从宽与退赔义务不能混淆

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但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全额责令退赔230余万元。需要留意的是,两名被害人在报案前获得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还的少量款项,法院在计算退赔总额时已相应扣除,但刑期并未因此大幅下调。这说明,退赔的主动性、比例及时间节点,一般仅在量刑幅度内产生有限影响,不能冲抵刑期,更不能替代事前的合规经营。


五、实务提示

企业在预售、代购模式中,应将客户预付款纳入专项监管,避免与公司运营资金混同;一旦出现交付障碍,应及早书面告知并启动退款,防止“拖延+失联”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购车人则应优先选择授权经销商,将款项汇入公司对公账户并要求即时出具票据,减少向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业务。如您或企业面临涉刑风险、合同诈骗指控或需刑事合规审查,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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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122刑初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终局结论 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合同诈骗、诈骗罪、数罪并罚、汽车销售、认罪认罚、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