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民终73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关于债务分担的诉请未获支持;张某关于债权归属及医疗费分担的诉请亦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2年7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
离婚后,王某起诉主张:张某在婚内曾向案外人杜某出借资金,离婚后张某通过诉讼及执行收回3万余元,该债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未分割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王某主张其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云闪付、花呗、借呗及多家银行信用卡欠款,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张某分担约5.5万元。
张某则主张:离婚协议已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对杜某的债权系分居期间个人出借,应归其所有;此外,张某要求王某分担其婚内因意外受伤向亲属借款的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对杜某的债权扣除离婚后转账部分,剩余2.96万元为共同债权,判决张某给付王某析产款1.48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信用卡及平台债务,因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债务”,不予支持;对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债务,亦不予支持。双方均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双方于202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对财产及债务的概括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为快速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勾选“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相关债务在离婚前已客观存在,该表述即构成双方对债务归属的合意安排,而非可以随意事后推翻的“空白声明”。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隐瞒债务或胁迫签约等情形,否则“无债务”三个字足以阻断另一方的事后追偿。这提示当事人:签字前务必清点债务,切勿将概括性表述当作“临时占位符”。
本案中,法院对债务采取“已存在即视为已约定”的严格解释,但对债权却认定“未列明即可补充分割”。原因在于:债务具有消极财产属性,协议明确“无债务”意味着双方已作概括性清偿或归属安排;而债权具有积极财产属性,若协议未明确其归属,且一方否认曾协商归对方所有,则该债权仍可能被认定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对积极财产(债权、股权、虚拟财产等)应尽量逐一列明归属,避免“未涉及”而被重新分割。
王某主张其名下多笔网贷、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在未离婚时主张,本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进行认定。但一旦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无债务”,且无法证明欺诈或隐瞒,事后再主张共同承担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这印证了家事纠纷中“定性错了救济会卡死”的实务教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如何对债务进行处分和表述。
张某主张对杜某的债权系其分居期间个人出借、离婚后由其个人追索,故应归其所有。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而是审查债权形成时间(婚内)及离婚协议有无明确归属约定。这提示:婚内形成的对外债权,即使由一方保管凭证、负责催收,只要在离婚时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主张个人债权的一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入“某笔债权归某方所有”或“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的兜底条款。
协议离婚时,财产与债务的处分条款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一道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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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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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民终731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效力、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