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赡养纠纷中子女无履行能力时,父母能否主张强制共同生活?——营口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赡养纠纷中子女无履行能力时,父母能否主张强制共同生活?——营口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

赡养纠纷中子女无履行能力时,父母能否主张强制共同生活?——营口中院一起赡养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23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赡养费诉请未获支持,二审新增请求未予审理)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3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父)与王某乙(女)系父女关系,王某仅育有王某乙一女。王某乙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时好时坏,无独立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其丈夫及丈夫父亲资助。王某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789.1元。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乙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王某乙患有精神疾病、无经济收入履行赡养义务,且王某每月退休金足以维持生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主张四点:一审袒护被告代理人;请求强制将王某乙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并由其办理入院手续;追究被告代理人闵某赔偿王某乙损失20万元。二审庭审中,王某放弃赡养费请求,变更为要求与王某乙共同生活。

王某乙辩称:其病情需由监护人丈夫根据诊疗情况决定,不存在强制医疗问题;并主张王某乙病情反复系因王某纠缠起诉所致,要求王某提供亲子关系公证文件。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成年子女患精神疾病且无经济收入时,父母主张赡养费是否应予支持?
  2. 赡养纠纷原告能否在诉讼中主张将子女强制送医治疗、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
  3. 二审中新增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如追究案外人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关于赡养费请求: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方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某每月退休金3789.1元,高于辽宁省城镇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情形;王某乙患有精神疾病、无经济收入,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故一审驳回赡养费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 关于二审新增请求: 王某要求与王某乙共同生活、强制送医治疗、追究闵某赔偿责任等请求,均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且不属于”一审中已依法要求增加而未予审理”的情形,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法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 关于程序异议: 王某主张一审未质证、程序违法,但其所称”未质证”内容系被告答辩意见,非法院查明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并无错误,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赡养义务的”可履行性”是裁判核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赡养费。但本条适用隐含双重前提:父母存在需求子女具备履行能力。本案王某乙患有精神疾病、无独立经济来源,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王某自身经济状况良好,不具备”需要被赡养”的法定要件。两相结合,赡养费请求难以成立。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将”赡养”理解为纯粹身份义务,忽视”给付能力”与”需求程度”的匹配审查,导致诉讼方向偏差。

2. 诉讼中”变更请求”的边界与风险

王某在一审庭后、二审庭审中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从赡养费到共同生活、强制医疗、案外人赔偿,呈现明显的请求权基础混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新增请求,对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另行起诉。本案提示:赡养纠纷的救济路径应在一审中固定,诉讼中随意”换赛道”不仅无法获得审理,还可能因程序失当丧失最佳救济时机。

3. 精神残疾子女的监护与医疗程序

王某主张”强制送医治疗”,混淆了民事诉讼与特别程序的界限。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需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由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涉及强制医疗的,应依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专门程序,而非在赡养纠纷中直接主张。王某乙已婚,其丈夫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王某作为父亲主张监护、医疗事项,需先解决监护权争议,再行主张相关权利。

4. 对家庭的实务启示

  • 对老年父母: 主张赡养费前,应先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子女履行能力的匹配度;若子女存在精神疾病等履行障碍,需考虑通过监护制度、社会救助等多元路径解决问题,而非单一诉讼。
  • 对监护人家庭: 精神残疾人的婚姻、医疗、监护等事项,应留存完整诊疗记录、费用凭证,以应对可能的权利争议。
  • 对程序选择: 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给付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立案前应明确诉讼类型,避免因请求不当被驳回。

五、实务提示

赡养纠纷表面是家庭伦理争议,实质是请求权基础、诉讼程序、证据固定的综合法律问题。老年人在维权时,应首先厘清自身是否符合”需要赡养”的法定条件,子女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再选择适当的诉讼路径;涉及精神残疾人医疗、监护等事项的,应通过特别程序或另行诉讼解决,避免在赡养纠纷中”打包”主张而超出审理范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纠纷、监护争议、继承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赡养纠纷、监护权确认、精神残疾人医疗监护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2329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义务、精神疾病、诉讼请求变更、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