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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采信规则——沈阳中院再审纠正利息起算点案

浏览: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民再1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利息起算时间;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30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一、案情简介

于某丙(被继承人)与于某乙系姐弟关系,于某甲系于某丙之子。于某丙2022年6月8日去世后,于某乙持落款”于某丙”签字的《借条》起诉,主张于某丙生前向其借款两笔共计180万元(80万元代付执行款、100万元银行转账),请求判令继承人于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息。

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于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80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算,100万元亦自2016年2月4日起算)。二审维持原判。

于某甲申请再审,核心理由包括:《借条》主文形成时间与签名时间不符,系伪造;100万元借款已于2017年5月2日偿还;原审利息起算错误。再审期间,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借条》手写字迹形成时间出具补充说明。沈阳中院再审后,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维持借款本金认定,但纠正100万元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


二、争议焦点

  1. 墨迹形成时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样本单一且未经双方确认时,”相近”结论能否作为否定借条真实性的依据?
  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继承人抗辩”债务已清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借条出具前的转账能否直接抵销?
  3. 再审审理范围与利息起算时间的程序边界? 当事人未提出再审请求的部分,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并纠正?

三、裁判要旨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

  • 鉴定结论载明《借条》主文手写字迹形成时间与样本”相近”,但明确”因鉴定材料保管条件及系统误差等因素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该推算值有一定的波动范围”,属于非明确性鉴定意见
  • 样本系于某甲单方提供的《工程合同》,该合同首页打印日期为”2022年9月6日”,但样本字迹处无手写日期,样本形成时间本身存疑
  • 鉴定仅针对《借条》主文,未对”于某丙”签名字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无法排除借条系同一天形成的可能性
  • 综合样本情况、鉴定结论的非明确性、检材与样本保存条件差异等因素,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清偿抗辩:

  • 于某甲认可80万元代付执行款及100万元银行转账的事实,结合《借条》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 2017年5月2日100万元转账备注”还借款”,但于某乙举证证明其中70万元系偿还唐某2016年1月20日代付的执行款、30万元系于某丙2016年2月澳门期间花销,并提交支付凭证及出入境记录,完成举证责任
  • 2017年12月向唐某转账50万元(附言”购房”)、2019年4月向安某转账20万元,均无法证明系偿还案涉借款;
  • 2016年8月27日10万元转账亦无法证明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
  • 《借条》出具时间在上述转账之后,系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

  • 于某乙一审诉请1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算,原审判决自2016年2月4日起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再审予以纠正。

四、律师解析

1.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证据法边界

本案再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揭示了实务中”形成时间鉴定”的典型局限:其一,样本的可靠性决定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单方提供、无手写日期、无法与检材形成有效比对的样本,难以支撑否定性结论;其二,“相近”不等于”之前”,鉴定机构明确波动范围后,法院有权基于证据规则作出不利于申请方的认定;其三,签名与主文未做同一鉴定时,无法推导出”先签名后补内容”的伪造结论。对于涉及大额借贷的继承纠纷,当事人若过度依赖形成时间鉴定而忽视基础交易事实的举证,易陷入”鉴定结论不支持即败诉”的被动。

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的”结算型借条”效力

于某丙在多次转账后出具《借条》,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则点对继承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即便存在既往转账,事后形成的结算文书仍可产生债务确认效力。继承人若主张抵销,需对”清偿指向特定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转账记录对抗结算文书的效力。本案中,备注”购房”的转账、离婚后的配偶收款等,均因无法建立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而未被采纳。

3. 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与法官释明

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同时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利息起算时间”主动纠正。这提示当事人:利息起算属于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原审裁判超出诉请构成程序瑕疵,即使对方未提出再审请求,再审法院亦可依职权纠正。实务中,当事人应审慎核对判项与诉请的一致性,避免因”小错”导致发回重审或改判。


五、实务提示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持借条主张权利时,继承人常以”借条伪造””债务已清偿”抗辩。此类案件的攻防要点在于:

  • 债权人端: 除借条外,应尽可能固定款项交付凭证、双方往来记录、结算背景证据;借条出具前的转账若与本案无关,需提前准备反驳证据链;
  • 继承人端: 主张债务不成立或已清偿,需围绕”清偿指向性”举证,笼统提交转账记录难以达到抗辩效果;申请形成时间鉴定时,应确保样本来源合法、数量充足、时间锚点清晰;
  • 共性风险: 继承纠纷常与家庭内部矛盾交织,证据保存易有疏漏,建议在被继承人生前即对大额债权债务进行书面确认,避免身后争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纠纷、合同争议及家事领域法律事务。如您面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嘱效力认定、继承份额分割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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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民再162号
程序 再审(指令再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终局结论 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利息起算时间;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借条真实性、形成时间鉴定、利息起算、再审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