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7民终108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马某与张某(女)再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支付约93.43万元购置一处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张某去世前,曾先后订立打印遗嘱与公证遗嘱,将其对相关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指定由女儿张某女继承。
马某起诉主张:案涉住宅购房款主要来自其证券账户,其中含婚前投入及增值,应按个人财产先行扣除后再谈遗产;打印遗嘱形式与意思能力存疑,即便有效也不应按其主张的方式分配;其长期共同生活与照料付出应予多分。
一审认定案涉住宅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份额;张某女依有效遗嘱继承张某一方份额。马某不服,上诉要求大幅提高其对案涉住宅的份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围绕上诉请求,重点审查案涉住宅份额如何确定:
本案典型价值在于:家事继承里,“我出过钱”“我照顾过”并不自动等于“我能多分房”。
证券账户婚后继续交易,资金进进出出,法院更关注能否把某笔购房支出特定化为婚前财产转化物。种类物混同后,仅凭历史余额或“大概是那笔钱”,往往撑不起个人财产主张。
被继承人已用遗嘱处分其份额时,配偶一方以扶养付出主张“显失公平、应予多分”,通常难以动摇遗嘱安排。事先沟通、固定遗嘱形式与能力证据,比事后争论感情更稳妥。
若一方已认可公证遗嘱,再对前一日打印遗嘱主张“当时已无能力”,逻辑上容易自相矛盾。家事诉讼中的抗辩链条,必须前后一致。
再婚、继子女、多套房产并存时,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遗嘱/公证应同步规划,避免把“婚前投入痕迹”留在模糊的资金流水里。
若坚持遗嘱无效并改走法定继承,需围绕形式要件与意思能力系统举证;若认可遗嘱有效,却同时要求按扶养情节“多分”,请求权基础容易互相掣肘。家事案件输在定性与策略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证券、理财等易混同资产,婚前做余额确认、婚后尽量分账管理,比事后“追溯算法”更有对抗力。
继承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感情”,而是“财产性质怎么举证、遗嘱怎么立、份额怎么算”。购房资金尽量分账留痕;遗嘱尽量明确标的并符合形式要件;对认知能力有争议时,及时通过公证等程序固定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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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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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7民终1087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遗嘱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相关规则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继承、遗嘱、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