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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时,已入住买受人与网签权利人谁更优先?——从辽阳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说起

浏览:1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终90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预定协议有效;开发公司与网签名义买受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预定商品房协议书》,约定购买建筑面积约130.68平方米房屋,价款约111.08万元,并持有收款收据。李某于2021年8月入住并装修。同套房源于2018年6月办理网签备案至于某名下。于某系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房屋因股权转让等安排归其所有,并称李某合同公章制作时间晚于合同记载日期,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应无效;其网签具有对抗效力。

一审确认李某与公司预定协议有效,并判令公司与于某协助李某办理权属登记。于某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定商品房协议书》是否有效?公章时间争议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2. 于某网签备案能否对抗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并取得优先履行地位?
  3. 一审判令于某协助过户,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三、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效力:公司具备预售资质并以自身名义对外销售,李某有理由信赖公司售房行为。公章保管与控制人更迭属内部管理问题;即便存在倒签,亦不当然无效。于某未能证明李某与公司恶意串通,预定协议有效。

关于履行顺位:同一房屋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且均有效时,优先顺序一般为:已过户登记者;均未过户时已合法占有者;再综合考虑付款、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案涉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李某已实际占有使用;网签不同于不动产登记,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网签合同缺乏双方签字盖章,于某主张已取得所有权不能成立。

关于程序:虽李某一审主要请求公司协助登记,但因存在于某网签障碍,为减少诉累一并判令协助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本案是房地产开发与股权变动交织下的典型冲突:网签很重要,但不是“自动物权”;合法占有往往在多重买卖中更具现实优先性。

1. 对外外观优于对内协议

联合开发、股权转让补充条款如何划分“一标段未售房”,通常不能对抗善意或有合理信赖的对外买受人。公司印章真伪、新旧更迭,也难单独击穿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2. 网签功能是防控风险,不是完成过户

网签备案有利于防止一房多卖,但其效力强度低于不动产登记。若网签合同本身签字盖章缺失,又被评价为债权保全手段而非真实购房,优先地位会进一步削弱。

3. 占有+付款+装修构成强履行利益

买受人已付款凭证、长期入住装修,会在“公平合理确定履行顺位”时获得明显优势。相对方若仅有债权抵顶、网签占位,继续履行请求更难压过占有方。

4. 诉讼请求与必要当事人

过户障碍来自第三人网签时,判决中要求其协助排除障碍,常被二审认可为减少诉累的必要处理。起诉阶段宜提前把障碍权利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5. 股权变动期的房源管控

开发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最容易出现“内部抵顶网签”与“对外销售交房”并行。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未售房源清单、网签清理时限与对外签约授权;买受人则应在付款前核查网签状态,交付后尽快推进不动产登记,降低被后来网签权利人干扰的风险。

对买受人而言,交房入住并不是终点。只要产权未登记到自己名下,就仍可能面对网签占位、抵押或内部抵顶带来的过户障碍。发现异常网签后,应尽快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效力、排除妨害并请求协助登记;同时注意把实际占有、付款与装修投入证据固定完整,以便在多重买卖顺位比较中占据有利位置。


五、实务提示

购房应核验预售许可、网签与抵押状态,付款留痕并尽快交付占有、推进登记;开发企业股权变动时,应对未售存货建立清晰对外授权与网签清理机制,避免“内部抵顶”与“对外销售”撞车。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过户登记与网签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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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终900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物权与合同相关规定;多重买卖履行顺位裁判规则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房屋买卖、一房二卖、网签、过户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