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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鱼”交易掩护下的赃款转移——沈阳辽中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规则微信客服“某鱼”交易掩护下的赃款转移——沈阳辽中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规则

“某鱼”交易掩护下的赃款转移——沈阳辽中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规则

浏览:7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刑初275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甲合谋通过”某鱼”二手交易平台,以购买手机、黄金为名义获取卖家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给上游诈骗分子用于转移赃款。具体模式为:事前向上家支付部分虚拟币作为保证金,待上家将诈骗所得转入卖家银行卡后,三人与卖家线下交易取得手机或黄金,再二次销售变现并均分利益。

经查,两次交易涉及转移的赃款分别系沈阳市辽中区某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钱款2.8万元、被害人张某乙被电信诈骗钱款5万元。三被告人两次帮助转移赃款共计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上游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8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张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在校大学生,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正常交易”外观掩护赃款转移,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2.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如何认定?
  3. 退赔、缴纳罚金等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边界何在?在校大学生身份能否成为适用缓刑的充分条件?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获取卖家银行账户信息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共同犯罪与作用地位: 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张某、张某甲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 缓刑适用: 关于张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甲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交易外观”不能阻却主观明知的认定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犯罪手段的”去接触化”设计:被告人未直接与上游诈骗分子见面,而是通过二手平台与不知情的卖家建立”合法”买卖关系,再利用卖家的银行卡完成赃款接收。这种模式试图以”正常交易”外观切割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但法院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转移的完整链条。

实务中,”是否明知”常成为辩护焦点。本案中,事前支付虚拟币保证金、事后二次销售变现、均分利益等行为模式,足以支撑”明知”的推定。对于参与此类”兼职””刷单””代买”的人员而言,异常的交易流程、不合理的利润分成、资金来源的模糊性,均是认定主观明知的综合判断因素。

2. 从犯认定的程序价值与实体边界

公诉机关与法院均认定三被告人系从犯,这一认定直接带来量刑上的减轻空间。但需注意:从犯地位的确立,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前提,不等于”参与程度低即可免责”。

本案中,三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虽相对于上游诈骗分子处于辅助地位,但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内部,各自行为均不可或缺。从犯减轻处罚的幅度,仍需结合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造成的实际危害综合裁量。李某因未缴纳罚金等因素,刑期重于张某、张某甲,体现了量刑的精细化区分。

3. 退赔与缓刑:从宽情节不等于必然适用

张某甲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未获支持,这一裁判具有警示意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法定条件。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合缓刑条件,虽未展开详述,但通常指向:犯罪手段的预谋性、犯罪次数、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初犯、偶犯”身份可作为酌情考量因素,但不能单独构成缓刑的充分条件。刑事风险的防控,不能寄望于”事后补救换缓刑”,而应立足于事前拒绝参与。


五、实务提示

  • 对在校学生及年轻群体: 警惕”兼职代买””平台刷单””虚拟币跑分”等话术,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以异常方式获取并转移财物的”工作”,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主观”不知情”的抗辩空间,在异常利益与异常流程面前极为有限。
  • 对二手交易平台用户: 注意保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对要求变更收款方式、提前支付”保证金”或”定金”的交易方保持警觉,避免在不知情中成为赃款流转的环节。
  • 对涉案人员家属: 案发后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是法定从宽情节,但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因不当操作影响量刑评价。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及刑事合规领域。若您或家人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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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刑初27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终局结论 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张某甲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标签建议 刑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从犯、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