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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环事故中伤残鉴定异议的审查标准与保险理赔规则——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814号判决解读微信客服多车连环事故中伤残鉴定异议的审查标准与保险理赔规则——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814号判决解读

多车连环事故中伤残鉴定异议的审查标准与保险理赔规则——鞍山中院(2025)辽03民终1814号判决解读

浏览:7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181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9月1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京抚线台安县某路段发生四车连环相撞事故。白某甲驾驶货车追尾王某乙驾驶的客车,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后与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随后又被张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白某甲负主要责任,张某乙、井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袁某甲作为货车乘客受伤,经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其经济损失合计278,187.94元,判决由多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任比例分担,其中平安某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白某甲个人赔偿41,170.96元。

平安某沈阳中心支公司、某朝阳市分公司、太平某德州中心支公司均提起上诉,核心异议集中于:非医保用药核减、误工费标准、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及鉴定费承担等问题。


二、争议焦点

  1. 医保外用药费用是否应当从保险理赔中扣除?
  2. 误工费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无银行流水时能否参照行业平均工资?
  3. 伤残鉴定程序中肩关节活动度测量是否遗漏关键项目?是否构成重新鉴定事由?
  4. 鉴定费、住宿费、复印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裁判要旨

关于医保外用药: 保险人主张扣减非医保费用,实质系主张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但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项目、金额,亦未提供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替换方案及价格差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误工费: 受害人提交营业执照证明其从事服装零售经营,虽未提交银行流水,法院结合其职业状况及伤害程度,参照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鉴定费及相关费用: 鉴定费、住宿费、复印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伤残等级及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程序合法。针对”贴臂内旋、外旋未测量”的异议,鉴定机构回函说明:本例肩关节外展可达90°以上,选择水平位内旋、外旋等六个方向测量,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及《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0096—2021)规定;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评定十级伤残,依据充分。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不予准许。


四、律师解析

1. “非医保不赔”条款的司法审查趋于严格

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医保标准”抗辩扣减费用,但法院审查重点已从”有无约定”转向”举证是否充分”。保险人需完成两项举证:一是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二是医保范围内可替代药品的合理方案及价差。仅笼统主张”按医保核减”而未能具体说明的,难以获得支持。对辽宁地区当事人而言,遭遇此类抗辩时,应重点审查对方举证完整性,而非被动接受核减方案。

2. 个体工商户误工费的证据组织

本案确立了”营业执照+行业平均工资”的裁判路径,但需注意其适用边界:受害人需初步证明其从事该行业(如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法院方在”无银行流水”情形下酌情参照行业标准。若完全无法证明职业状况,则可能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建议当事人保留经营流水、纳税记录、进货凭证等,以强化主张。

3. 伤残鉴定异议的”技术性质证”与”程序性质证”

太平某德州中心支公司以”测量方向不全”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以规范条文回应,形成典型的技术性质证场景。此类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异议所指向的测量项目是否为规范强制要求(而非可选方案)、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层级、异议方能否提供相反技术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援引的SF/T0111—2021、SF/T0096—2021均为现行有效规范,其关于”肩关节外展达90°时测量水平位旋转,未达时以贴臂位替代”的技术说明,构成对异议的有效回应。

4. 多车事故中的保险责任顺位与比例分担

本案涉及交强险(有责/无责)、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多层嵌套,法院严格遵循”先交强险、后商业险、再侵权人”的赔偿顺序,并在多名受害人之间按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限额。对辽宁地区多车事故受害人而言,需特别注意:无责车辆交强险仍需在无责限额内赔付,不可遗漏;有责方商业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五、实务提示

对事故受害人: 保存完整医疗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并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核减、重新鉴定等抗辩,要求其书面说明依据并提供证据。

对保险公司: “非医保不赔”条款需经提示说明方生效,且理赔时应就非医保项目、替代方案及价差承担举证责任;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体理由,笼统质疑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对用人单位及车主: 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与责任范围需清晰区分,多车事故中应梳理各车保险状态,避免遗漏追偿对象或错误主张权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商事争议业务。若您面临事故责任认定、保险拒赔、伤残鉴定争议或赔偿计算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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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1814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保险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9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伤残鉴定、多车责任、医保外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