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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流水办贷款”型帮信罪的入罪边界与从宽路径——辽阳文圣区法院(2025)辽1003刑初24号案解读

浏览:3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03刑初2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贾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00元依法追缴(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被告人贾某甲因信用卡逾期,在微信群看到”专业办理贷款”广告后添加对方微信。对方以”刷银行流水”为由,要求其邮寄名下营口银行储蓄卡及绑定手机卡,并告知支付密码。贾某甲按要求寄出后,对方称”银行卡不好使”退回;其测试银行卡可正常使用后再次寄回,非法获利100元,随后与对方失联。

该银行卡在2024年7月19日至7月24日期间交易流水总计338万余元,流入资金169万余元。其中,包含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款项,仅查明名单中的被害人被骗转入金额即达60余万元。2024年7月25日,贾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另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贾某甲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结合赔偿谅解、缴纳罚金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判处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刷流水办贷款”情形下,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边界?
  2.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流水金额与被害人损失如何对应评价?
  3. 电话传唤到案、赔偿谅解、缴纳罚金等情节,对量刑从宽的具体影响幅度?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贾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交易流水达338万余元,流入资金169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贾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刷流水”话术不能消解”明知”的规范评价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被告人并非直接出售银行卡,而是以”办理贷款”为名义被诱导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及密码。辩护人称”无主观故意”,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

实务中,”刷流水”已成为帮信罪常见的诱因话术。裁判规则表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并非取决于其自我陈述的事由,而需综合认知能力、行为方式、获利情况及行业常识判断。作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将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一并交付陌生人,且对方要求”测试后再次邮寄”,该行为模式已超出正常贷款业务的合理范畴。即便行为人辩称”确实想贷款”,也不当然阻却”明知”的成立——对异常风险的放任本身,即可构成帮信罪中的”明知”。

2. 流水金额与被害人损失的关系:入罪门槛与量刑基准

本案银行卡流水338万余元、流入资金169万余元,远超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但法院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 被告人本人获利极低(100元),反映其参与程度较浅;
  • 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修复了部分法益损害;
  • 主动缴纳罚金,体现悔罪态度。

这提示:流水金额是入罪门槛,但非唯一量刑依据。辽宁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末端”参与者,若具备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存在较大从宽空间。但需注意,”流水大、获利少”并非当然的出罪理由,不能据此误判风险。

3. 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认定:时间节点与主动性把握

本案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该情节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传唤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到案前的实际行踪控制;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选择逃避或拖延,错失自首机会。本案提示: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是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的关键窗口。一旦逃避后被抓获,即便后续认罪,也可能丧失自首认定。

4.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赔偿谅解与社区矫正评估

本案判处缓刑,核心支撑在于:

  •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 缴纳罚金(体现履行意愿);
  •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适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

需注意的是,社区矫正评估是缓刑适用的前置程序性要件,而非可有可无的形式环节。辽宁部分地区对于帮信罪缓刑适用持审慎态度,能否通过评估、评估所需时间,均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谋划。


五、实务提示

对个人而言:

  • 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属于个人金融身份核心要素,任何”代刷流水””包装贷款””兼职跑分”等话术均涉嫌违法,切勿因小额利益或急于融资而交付;
  • 若已涉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应主动到案,争取自首情节;积极退赔、取得谅解、配合调查,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

对企业及合规而言:

  •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异常开户、频繁测试交易、短期内大额进出等行为的监测预警;
  • 企业用工背景审查中,若发现员工存在帮信罪前科或涉案记录,需评估其岗位涉资金、涉信息系统的合规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及企业合规领域。若您或您的企业面临帮信罪、掩隐罪等涉网络犯罪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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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03刑初24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贾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00元依法追缴(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帮信罪、支付结算、自首、缓刑、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