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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上游犯罪未裁判”能否出罪?——沈阳沈河法院2024年一起刑事判决的认定规则微信客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上游犯罪未裁判”能否出罪?——沈阳沈河法院2024年一起刑事判决的认定规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上游犯罪未裁判”能否出罪?——沈阳沈河法院2024年一起刑事判决的认定规则

浏览: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03刑初10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冯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使用徐某持有的韩亚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共计人民币597,530元。另查明,赵某还于2024年7月在江苏省苏州市伙同他人使用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26,400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二人分别于2024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审理中,冯某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事实未查证属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认定二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二、争议焦点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上游犯罪经生效裁判确认为前提?
  2. 在案证据能否认定上游诈骗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3.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情节严重”法定刑档的量刑影响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上游犯罪无需经生效裁判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八条,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游诈骗事实。 综合郭某报案材料、飞机软件聊天记录、账号截图、银行卡流水、证人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手机数据等证据,能够认定二人转移的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 量刑情节成立。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四、律师解析

1. “上游未裁判”不是出罪通道

实务中,下游犯罪行为人及其辩护人常以”上游犯罪尚未判决”作为抗辩理由。本案明确:司法解释已设”查证属实”标准,与”依法裁判”相区分。只要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撑,即使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尚未起诉或尚未判决,不影响下游犯罪的认定。试图以”上游未审结”拖延或否定下游追诉,难以成立。

2. 电子数据与资金流印证是定案关键

本案证据链条呈现典型特征:被害人报案材料锁定赃款来源,通讯软件聊天记录、账号截图证明犯意联络,银行卡流水验证资金转移路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资金流转记录与网络通讯痕迹的交叉验证,往往是突破”主观明知”与”犯罪数额”两大核心要点的关键。

3.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与从宽情节的适用张力

二人转移金额近60万元,已触及”情节严重”法定刑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最终判处二年五个月、二年四个月,实质是在从犯减轻处罚与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叠加适用下,实现法定刑档下调与从宽幅度并用的结果。这提示:即便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从犯地位的认定与认罪认罚的及时性,对量刑仍具显著调节空间。


五、实务提示

  • 个人层面:切勿因”只是提供银行卡””仅帮忙转账”而低估法律风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共犯的界限,需结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与上游犯罪意思联络等具体判断,但任一罪名均可能面临实刑。
  • 证据层面:通讯记录、转账记录、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易被固定,事后删除难以阻断追诉。涉案后及时固定有利证据、审慎对待讯问笔录,对后续辩护有实质意义。
  • 程序层面: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尽早明确法律地位、权衡认罪认罚时机,关乎量刑建议与最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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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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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03刑初103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八条
终局结论 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50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上游犯罪认定、从犯、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