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04民初21906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四原告各继承案涉房产18%份额,被告于某某继承28%份额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2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于某礼(2008年去世)与高某某(2018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长女于某乙、次女于某甲、三女于某丙、四女于某丁、长子于某某。于某某因患精神病,曾在强制医疗期间故意杀害配偶李某,现仍在沈阳市某医院强制医疗。于某戌系于某某之女。
二被继承人遗留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街1-2号413。2024年11月,该房产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尚未实际拆除。四原告起诉请求各继承20%份额。被告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戌抗辩称:于某某夫妇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老人已将房子”给”于某某,要求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经审理,对”主要赡养义务”主张未予支持,但基于于某某患有精神病、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判决其多分遗产。
法院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四原告各继承18%份额,被告于某某继承28%份额。
实务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常被当然等同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法院审查时,通常要求持续性、实质性赡养行为的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经济供养凭证、邻里证人证言等。本案中,被告方仅作口头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法院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若事前未固定证据,诉讼中极易陷入被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照顾条款,核心在于“特殊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的叠加。本案中,于某某的精神病诊断、强制医疗状态,属于较易举证的客观事实,法院据此直接适用。需注意:若仅为一般疾病或临时经济困难,但仍有劳动能力,未必触发该条款;反之,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有保障(如高额退休金),也可能不被认定”特殊困难”。
案涉房产已纳入征收、尚未拆除,法院仍按所有权份额分割作出判决,而非等待征收补偿款到位后再行分配。这一处理方式具有普遍性:继承纠纷中,标的物形态变化(如拆迁、灭失)不阻却份额确认,但当事人需在后续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判决确定的份额主张权益。若征收补偿方案涉及特定奖励、搬迁费等,可能另生争议,建议事前在继承协议中一并约定。
家事继承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适用本身,而在事实查明与证据固定。以下几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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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4)辽0104民初21906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 终局结论 | 四原告各继承18%份额,被告于某某继承28%份额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赡养义务举证、生活困难照顾、征收房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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