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81民初1177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宋某(女)与黄某(男)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25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曾共同前往民政局协商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而未能协议离婚。2025年5月起,宋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婚前赠与礼金1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含男方名下微信理财约5万元、原告父母赠与的陪嫁7万元);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要求多分财产及经济补偿。
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孩子太小,希望维持完整家庭。
海城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驳回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1079条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实务中法院掌握的标准往往偏严。本案原告举证了争吵记录、分居事实、协商离婚过程,但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双方”婚初尚可”的基础、以及协商离婚可能系”一时气愤”,均成为否定感情破裂的考量因素。对于起诉方而言,仅有”吵过、分过、谈过离婚”并不必然达到法定离婚门槛,需有持续分居满两年、重婚、家暴、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形,或充分证明感情破裂无修复可能。
本案判决未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体现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对裁判的实质影响。法院将”孩子尚在哺乳期、年龄较小”作为独立考量因素,与感情是否破裂并列分析,实际上扩张了子女利益在离婚判断中的权重。需注意的是,该条限制的是男方离婚诉权,女方起诉离婚不受此限;但本案中法院以子女利益为由驳回女方诉请,反映出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子女利益保护的裁判倾向性。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礼金归属、共同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多项请求,但因离婚主请求被驳回,附随请求均未能进入实体审理。这一结果提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请求具有附随性,离婚不成立则其余请求失去审理基础。若当事人对离婚结果把握不足,需考虑是否单独就财产归属、子女抚养提起确认之诉,或在离婚诉讼中做好”离不成”的预案。此外,”陪嫁”款项的性质认定(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微信理财账户资金的来源与归属,均需更充分的证据支撑,文书未显示法院对上述问题展开实体审查。
对于拟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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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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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81民初11771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婚姻家事、离婚纠纷、感情破裂认定、哺乳期、子女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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