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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未入住””合同无效”拒交物业费为何难获支持?——营口中院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微信客服业主以”未入住””合同无效”拒交物业费为何难获支持?——营口中院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

业主以”未入住””合同无效”拒交物业费为何难获支持?——营口中院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

浏览:3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117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物业费11,346元及滞纳金) 裁判时间:2025年6月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57.59平方米,2011年3月10日办理入住。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历经三个阶段:2011年由开发商与营口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某甲公司经审批变更为营口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16年至2020年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后由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张某自2017年3月10日起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物业费11,346元及相应滞纳金。张某上诉,主张:前期物业合同非本人签署且物业公司非法转让合同应属无效;社区居委会签订合同未经业主同意且超过诉讼时效;业委会签订合同程序违法;其本人2017年后已搬离营口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故不应缴费。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业主以”未实际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能否拒绝缴纳物业费?
  3. 业主主张的招投标手续、资质证明、公共收益审计等知情权事项,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效力。 法院认定:2016年至2020年期间,某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2020年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亦合法有效。张某以合同未经其个人同意、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关于未入住抗辩。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特征,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保洁、安全保障等,物业费属于公共性服务收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张某2017年后不在本地居住,不构成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关于诉讼时效。 物业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23年8月持续以在案涉房屋房门张贴缴费催款通知单的方式催缴,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张某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知情权请求。 张某要求物业公司出具招投标备案手续、资质证明、公共收益审计报告等,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居委会代签物业合同的效力边界

实务中,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时的物业服务”真空期”较为常见。本案确立了重要规则: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须满足”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提,且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个人不得以”未参与、不知情”否定合同效力。但需注意,若居委会越权或程序严重违法,业主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2. “未入住”抗辩的法律障碍与实务困境

业主常以房屋空置、长期外出等理由拒交物业费,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明确排除此类抗辩。物业服务面向小区整体,个别业主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提供与其他业主权益的保障。若允许个别业主以此为由拒缴,将破坏物业费分摊机制,损害小区整体利益。业主若确有特殊情况,应通过协商减免、诉讼主张服务质量瑕疵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简单拒缴。

3. 法律关系混同导致的程序失当

张某在上诉中将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业主知情权、物业资质审查等多项请求杂糅,部分请求因法律关系不同而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这提示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费给付请求与业主知情权、行政处罚请求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主张、另案处理。错误选择请求权基础或不当合并诉讼请求,可能导致程序空转、实体权利延误。


五、实务提示

对业主而言: 签收物业合同前应关注签约主体资格,留存业委会成立、换届的相关文件;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书面催告、向业委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等途径解决,避免以拒缴物业费方式对抗,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金、诉讼费及信用风险。房屋长期空置的,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按当地政策申请适当减免,但须以书面协议固定。

对物业公司而言: 确保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前期物业合同及承接查验资料完备;物业费催缴应保留书面送达证据,如张贴通知的照片、邮寄凭证等,以中断诉讼时效;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项目、公共收益等情况,主动履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减少业主知情权纠纷。

对企业合规而言: 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招投标及承接查验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服务过程中注重证据固定,包括服务记录、维修台账、催缴凭证等,以应对潜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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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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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1178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物业服务合同、居委会代行、未入住抗辩、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