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3刑初85号 审理法院: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67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6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5年1月3日至1月5日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某广场、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广场、盘锦市双台子区某购物广场三地,于商场门帘处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手机共三部,分别为小米14pro、苹果16Promax、华为P70各一部,经鉴定总价值12016元。其中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小米14pro手机已被销赃。
张某于2025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查,张某此前因盗窃罪先后十次被判刑,最近一次于202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2年4月刑满释放,距本案作案不足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多次盗窃,同时认定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返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67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多种入罪路径。本案中,张某三次扒窃、总额12016元,既满足”数额较大”(辽宁省标准为2000元以上),又满足”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法院将”多次扒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非独立入罪路径,体现了在已满足数额标准时,对”多次”情节的量刑评价功能。实务中需注意:若单次未达数额标准,”多次”可作为入罪依据;若已达数额标准,”多次”则转化为量刑考量,避免重复评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种法定情节的并存处理。累犯系法定从重情节,且”应当”从重;认罪认罚系法定从宽情节,”可以”从宽。二者并非简单抵消关系:
法院最终量刑一年一个月,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了”从重有底、从宽有度”的裁判逻辑。对于类似前科密集的被告人,辩护人应重点挖掘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点,争取在从重框架内实现最优结果。
本案判决区分了两种处理方式:已扣押的两部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已销赃的小米手机则判决责令退赔1567元。这一处理体现了:
对当事人的警示: 多次盗窃前科将显著加重后续犯罪的法律后果,累犯制度设计即体现”再犯从严”的刑事政策。即便认罪认罚,从宽空间亦受前科记录压缩,”再犯成本”远高于初犯。
对辩护工作的启示: 盗窃类案件辩护应聚焦三点——数额认定是否准确(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依据与程序)、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扒窃与普通盗窃的区分)、量刑情节是否穷尽(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节点与幅度)。前科较多时,更需在程序合法性、证据链条完整性上做细功夫。
对企业及场所的提示: 商场、超市等人流密集场所应加强门帘、出入口等视线盲区的技防与人防,此类区域系扒窃高发点位;发现财物被盗后及时报警、固定监控,有助于快速锁定嫌疑人、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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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103刑初8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1567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累犯、认罪认罚从宽、扒窃、追赃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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