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05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原告享有以被继承人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0.8亩土地;驳回关于房屋、荒地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公开数据
张某1(女)与张某2(男)系同母异父兄妹,均为被继承人程某子女。程某于2024年7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程某在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吴家窑村有无产权登记的房屋一处。1999年土地确权时,程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村0.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张某1与程某均为吴家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2户籍在芹菜沟村,非吴家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程某去世后,张某1起诉要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使用权,确认对0.8亩承包地及开荒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2则主张对承包地及荒地亦有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1享有以程某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该0.8亩土地;驳回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而非某一家庭成员个人。户内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关系不终止,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这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的延续,而非《民法典》继承编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当事人若误将承包地当作遗产请求「继承分割」,可能因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诉请被驳回。
本案中,张某2虽系被继承人子女,但因其并非涉案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亦非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法院认定其不享有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绑定,血缘关系不能突破成员资格的边界。多子女家庭若户籍已分属不同村集体,生前更需通过明确安排减少身后争议。
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村房屋,法院通常不会在继承纠纷中直接确认权属或分割使用权。当事人需先行通过行政确权、补办审批等程序明确产权归属后,才能提起继承或共有物分割之诉。建议保留建房出资、审批申请、居住使用等原始证据,为后续确权做准备。
没有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或明确四至的土地,法院因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及具体范围,通常不予处理。当事人若长期耕种开荒地、自留地,应在被继承人生前完善承包合同或流转备案手续,避免「有地无证」导致权益落空。
农村房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传承,往往涉及身份、产权与政策的多重交织。建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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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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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05民初242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原告享有以被继承人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0.8亩土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产权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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