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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资格如何认定?——大连金州法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

浏览:4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13民初1598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由原告与三被告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杨某(2013年去世)与贾某丙(2019年去世)于1970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杨某婚前育有一女李某;贾某丙婚前育有五子女,即本案原告贾某甲及被告贾某戊、贾某甲等。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案涉房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建筑面积40平方米,系杨某与贾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认可现值20万元。贾某丙之女贾某己亦经公证放弃继承。原告贾某甲起诉要求确认法定继承权并分割房产,同时主张被告贾某戊、贾某甲因系继子女且未对杨某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杨某遗产。三被告均要求继承案涉房屋。

法院认定被告贾某戊、贾某甲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与三被告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二、争议焦点

  1. 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是否因称呼被继承人为”妈”即可认定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主张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从而排除其继承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 各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并给付折价款时,遗产分割方式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 继子女资格的认定标准: 被告贾某戊、贾某甲虽在杨某与贾某丙再婚时已年满18周岁,但均称呼杨某为”妈”,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二人未对二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义务,故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放弃继承的效力: 第三人李某、案外人贾某己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 遗产分割方式: 在各方均未主张继承房屋所有权并给付折价款的情况下,案涉房产由原告与三被告平均继承,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四、律师解析

1. “有扶养关系”的认定边界:成年继子女亦可纳入法定继承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继子女必须未成年时形成抚养关系才能继承”。本案裁判表明,成年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同样可能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院在本案中虽未详细审查具体扶养事实,但将”称呼”与”未证明未尽义务”结合,作出了对继子女有利的认定。对于主张排除继子女继承权的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举证责任较重,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未履行扶养义务。

2.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未尽赡养”难以空口否定

原告主张贾某戊、贾某甲”未对杨某尽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据此未支持其排除请求。这一规则提示:继承纠纷中,对继子女资格的否定性主张需有明确证据支撑,如分居证明、经济往来记录、证人证言等;仅以”成年后才来往”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难以推翻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3. 遗产分割的实务困境:均不主张实物取得时的处理

本案各方均要求”继承”但未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按份共有。这一处理方式虽合法,但可能埋下后续纠纷隐患:按份共有的房产在处分、居住、收益分配上均需全体共有人一致,若未来某一方主张变价分割,仍需另诉。对于继承人而言,诉讼中应充分评估自身经济能力与实际需求,主动提出”作价补偿”或”拍卖分割”方案,避免陷入”赢了份额、难变现”的僵局。


五、实务提示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因亲属关系复杂、历史事实久远而争议频发。以下要点可供事前防控参考:

  • 遗嘱优先: 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减少法定继承下的继子女资格争议;但需注意遗嘱形式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 证据固定: 主张或否认”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及早收集户籍档案、共同生活证明、经济往来凭证、医疗陪护记录等,避免时过境迁难以举证。
  • 诉讼策略: 起诉前评估各方对房屋的实际需求与经济能力,若无意取得实物,可主动提议变价分割或拍卖,降低后续共有物分割诉累。
  • 公证与调解: 继承开始后、诉讼前,可尝试通过公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过户,成本通常低于诉讼。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婚姻财产及家族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继承资格认定、遗嘱效力、遗产分割方式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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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13民初159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终局结论 案涉房屋由原告与三被告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继子女、扶养关系、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