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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型帮信罪的明知认定与量刑边界——鞍山铁西法院一起缓刑判决的启示微信客服“跑分”型帮信罪的明知认定与量刑边界——鞍山铁西法院一起缓刑判决的启示

“跑分”型帮信罪的明知认定与量刑边界——鞍山铁西法院一起缓刑判决的启示

浏览: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03刑初20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没收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QQ群获知”网络刷单赚钱”信息后,至丹东市办理农业银行卡及实名制联通手机卡,将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提供给QQ群负责人,在对方指导下向指定账户转账。期间账户多次出现异常提醒,高某某仍继续操作,并发展其侄子纪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两张农业银行卡共同参与。二人多次前往丹东市某旅店等待指令,按QQ群负责人要求使用指定银行卡操作转账。高某某涉案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8192375.07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纪某某涉案银行卡涉及一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000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4年3月9日,高某某在丈夫陪同下主动投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悔罪,且存在怀孕情形,建议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


二、争议焦点

  1. 高某某在账户多次异常提醒后仍继续转账,是否足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 高某某发展亲属参与、组织多地辗转操作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
  3. 高某某自首、退赃、怀孕等情节,能否支撑缓刑适用?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819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高某某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 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及悔罪表现,对高某某判处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明知”的司法认定:异常提醒+持续操作=推定明知

本案对”明知”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高某某并非一开始就明确知晓上游犯罪性质,但账户多次出现异常提醒后仍继续转账,法院据此推定其主观明知。实务中,”明知”的认定常依赖客观行为反推:异常交易提示、频繁更换银行卡、异地操作、规避银行风控等,均可成为推定依据。

需注意的是,帮信罪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行为人若以”不明知是犯罪”抗辩,须对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持续参与本身即构成对明知的补强。

2. 量刑边界:流水金额与缓刑适用的张力

本案支付结算流水逾819万元,已远超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通常为20万元以上)。但法院最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量刑情节的综合平衡:

  • 自首:主动投案,减少司法成本;
  • 退赃:消除违法所得,修复法益损害;
  •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的基础;
  • 特殊身体状况:怀孕情形作为酌定从宽因素。

这提示:帮信罪虽为轻罪,但流水巨大时自由刑压力显著。及早投案、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非监禁刑的关键路径。反之,若到案后翻供、拒不退赃或存在再犯风险,缓刑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3. 对关联人员的警示:发展下线可能触发共犯或数罪

高某某带领侄子纪某某参与”跑分”,纪某某另案处理。此类模式中,组织者可能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若被认定与上游诈骗存在意思联络,可能升格为诈骗罪共犯;若仅成立帮信罪,组织多人、多次操作亦属酌定从重情节。普通参与者则因”工具人”角色,量刑相对较轻,但仍难脱刑责。


五、实务提示

帮信罪已成为我国刑事追诉数量前三的罪名,”跑分””刷单”等话术极具迷惑性。事前防控要点:

  • 个人层面: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对”高薪兼职””网络刷单”保持警惕,异常交易提醒是重要红线;
  • 企业层面:金融机构应强化异常交易监测与风险提示;用人单位需加强员工普法,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跑分”链条;
  • 涉案应对:若已被刑事立案,尽早固定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争取量刑最优解。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及刑事合规领域。如您或企业面临帮信罪、掩隐罪等刑事风险,或需刑事合规审查,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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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03刑初204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终局结论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帮信罪、明知认定、自首、缓刑、支付结算、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