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取现车队”如何定性?——沈阳沈河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微信客服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取现车队”如何定性?——沈阳沈河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取现车队”如何定性?——沈阳沈河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浏览: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03刑初14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3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宋某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从事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活动。于某某招募王某某加入,并建立微信群进行指挥调度。四人分工协作:于某某负责群内指挥;王某某负责对送包裹车辆盯梢并反馈信息;安某某负责接收包裹并转交刘某某;刘某某负责转移包裹。上述人员在吉林省吉林市、四平市及辽宁省铁岭市等地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经查,安某某从货拉拉车辆中取走包裹一件,内有钱款系被害人吴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89700元。安某某获利6117元,王某某获利1900元。

2024年9月至11月间,四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或投案自首。案发后,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安某某、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缴等情节,判处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四名被告人分别实施盯梢、取件、转移等行为,是否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2. 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仅从事辅助性事务,能否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
  3. 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取现车队”类案件中,退赔退缴与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幅度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四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四人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系共同犯罪;
  • 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 于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安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 四人均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综合上述情节,均适用缓刑;
  • 安某某、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四、律师解析

1. “取现车队”分工细化,但不妨碍共同犯罪认定

本案典型呈现了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的组织特征:上游诈骗分子通过“招募—分组—派单”模式,将取现、转移行为拆解为盯梢、接件、转运、存取等环节。各行为人虽仅接触局部环节,但只要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明知,且行为相互配合、形成闭环,即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我只负责开车/望风/取快递”不能成为出罪理由,关键在于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服务于赃款转移链条。

2. 从犯认定与缓刑适用:辅助角色的量刑空间

法院将四名被告人一律认定为从犯,核心依据在于:相较于上游诈骗实行行为,下游转移行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结合自首、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适用缓刑。这一处理体现了此类案件的常见量刑逻辑:下游人员若及时退赔、配合调查、无前科,获得非监禁刑的概率较高;但若系组织招募者、多次参与、拒不交代资金流向,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面临实刑。

3. 退赔退缴的实务价值:量刑筹码与被害人救济的双重功能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安某某、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成为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需注意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违法所得追缴与被害人退赔系不同法律概念——前者上缴国库,后者直接弥补被害人损失。实务中,优先完成被害人退赔通常更能获得从宽评价,也更有利于争取谅解书、降低羁押必要性。


五、实务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下游犯罪呈高发态势,普通民众因“兼职”“跑腿”“代取快递”等名义卷入刑案的情形并不鲜见。以下防控要点可供参考:

  • 警惕“高薪兼职”陷阱:要求使用个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资金,或代为收取、运送不明包裹的“工作”,极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涉案后及时固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赔退缴、认罪认罚,是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乃至不起诉的核心路径,宜在律师介入后尽早规划;
  • 家属配合的边界:代为退赔、联系被害人争取谅解属合法范畴;但切勿帮助隐匿、转移赃款或串供,否则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电信网络犯罪及刑事合规领域。若您或家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相关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03刑初142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终局结论 四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从犯、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