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03刑初14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3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9月,宋某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从事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活动。于某某招募王某某加入,并建立微信群进行指挥调度。四人分工协作:于某某负责群内指挥;王某某负责对送包裹车辆盯梢并反馈信息;安某某负责接收包裹并转交刘某某;刘某某负责转移包裹。上述人员在吉林省吉林市、四平市及辽宁省铁岭市等地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经查,安某某从货拉拉车辆中取走包裹一件,内有钱款系被害人吴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89700元。安某某获利6117元,王某某获利1900元。
2024年9月至11月间,四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或投案自首。案发后,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安某某、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缴等情节,判处缓刑。
法院认定:
本案典型呈现了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的组织特征:上游诈骗分子通过“招募—分组—派单”模式,将取现、转移行为拆解为盯梢、接件、转运、存取等环节。各行为人虽仅接触局部环节,但只要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明知,且行为相互配合、形成闭环,即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我只负责开车/望风/取快递”不能成为出罪理由,关键在于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服务于赃款转移链条。
法院将四名被告人一律认定为从犯,核心依据在于:相较于上游诈骗实行行为,下游转移行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结合自首、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适用缓刑。这一处理体现了此类案件的常见量刑逻辑:下游人员若及时退赔、配合调查、无前科,获得非监禁刑的概率较高;但若系组织招募者、多次参与、拒不交代资金流向,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面临实刑。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安某某、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成为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需注意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违法所得追缴与被害人退赔系不同法律概念——前者上缴国库,后者直接弥补被害人损失。实务中,优先完成被害人退赔通常更能获得从宽评价,也更有利于争取谅解书、降低羁押必要性。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下游犯罪呈高发态势,普通民众因“兼职”“跑腿”“代取快递”等名义卷入刑案的情形并不鲜见。以下防控要点可供参考: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电信网络犯罪及刑事合规领域。若您或家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相关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03刑初14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四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从犯、缓刑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