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24刑初1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7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3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龙红线行驶至海洋岛镇船厂前弯路处时,与同方向行人王某乙、姜某相撞,致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长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委托社区评估,李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采纳该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认定:
本案同时涉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论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务中,血液乙醇含量200mg/100ml以上通常被视为从重情节,但本案法院仍适用缓刑,核心在于综合情节的体系评价——并非”醉驾必实刑”,而是”结果犯框架下考察修复与悔罪”。
本案集中体现了三类从宽情节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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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类型 | 规范依据 | 实务效果 |
|---|---|---|
| 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可以从宽处理 |
| 刑事和解/谅解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 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缓刑建议,说明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赔偿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的组合,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实质性的量刑减让空间。但需注意: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能提出实刑量刑建议,本案的缓刑结果并非必然可复制。
判决明确提及”经委托所在社区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这提示:缓刑的适用不仅是法院裁量问题,更涉及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与配合。被告人或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应主动配合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避免因”评估程序未启动”而丧失缓刑机会。
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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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24刑初11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交通肇事、醉酒驾驶、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缓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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