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02民初85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4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李某乙于2014年向邮储银行借款6万元用于装修,并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登记。借款后,李某乙累计偿还本金38325.56元及逾期前正常利息。2018年1月,李某乙去世,贷款发生逾期。截至2024年10月9日,尚欠本金21674.44元及利息6823.5元。
李某乙之女李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邮储银行诉请李某甲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本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1124条确立了继承放弃的要式性——须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实务中,部分继承人因不了解规则、或误以为”不搭理就行”,最终被视为接受继承而背负债务。本案李某甲经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放弃声明,法院直接推定接受继承。若继承人确有放弃意愿,务必在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法院明确表示,并留存送达证据。
本案值得注意之处在于,法院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24%上限”规则,类推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裁判逻辑为:虽然金融机构收取复利具有正当性,但《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规范意旨具有普适性;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关于贷款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并设定24%上限。
这对金融机构的提示是:合同约定的单项利率或许合规,但叠加后可能触发总额管制;诉讼中主张的”合同明确约定”未必能对抗司法审查的实质公平标准。
被继承人死亡不导致抵押权消灭。本案中,抵押房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承受,抵押权人可依法向继承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需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抵押登记为限,继承人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这意味着:若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未清偿部分原则上归于消灭(除非存在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
对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建立借款人重大变故(死亡、失踪、涉刑等)的监测机制,及时启动继承人追索程序;起诉前核查抵押物现状,防止遗产分割后执行困难;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复利分项列明时,宜主动评估总额是否可能触及24%上限,避免庭审中被动调整。
对继承人:收到被继承人债务通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放弃继承,并以书面形式固定意思表示;若接受继承,可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明细,核实本金、利率、已还款项;对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叠加,可援引本案规则主张上限限制。
对一般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时,须注意举证责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继承人身份、遗产范围及债务真实性;抵押权的实现不以继承人是否实际办理继承手续为前提,但需关注遗产是否已被处分。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金融借款及担保物权纠纷。若您面临继承债务清偿、抵押权实现、金融债权追索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402民初850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第394条、第465条、第1122条、第1124条、第1159条、第1161条、第680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利息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金融借款、抵押权、利息上限、默示接受继承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