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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中”成长必需”与”额外改善”的司法边界——宽甸法院一起小额诉讼案看抚养费额外支出的裁判尺度

浏览:3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24民初127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配眼镜费用5695.1元;驳回生长发育迟缓诊疗费用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甲(2012年生)系张某与王某乙的婚生女。二人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某甲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乙负担抚养费。此后抚养费标准历经两次调整,2022年8月起为每月1000元。

2024年至2025年间,王某甲因视力问题需佩戴角膜塑形镜,花费11390.2元;另因”生长发育迟缓”等问题,先后于北京、深圳、丹东、宽甸等地多家医院检查、购药,主张花费31217.97元。王某甲起诉要求王某乙按50%比例承担上述费用合计21304.08元。

王某乙辩称:自身肢体叁级残疾,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母亲重病、自身亦有抑郁焦虑,经济困难;生长激素治疗和配眼镜未经协商,缺乏前置程序;离婚时约定”住院一人一半”,本案未住院故不应分担。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王某乙承担配眼镜费用5695.1元,驳回生长发育迟缓诊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时已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能否涵盖子女佩戴角膜塑形镜、生长发育干预等大额专项支出?
  2. “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合理要求”的边界如何界定——”成长必需”与”额外改善”的区分标准为何?
  3. 抚养义务人自身经济困难、健康状况等因素,在酌定额外抚养支出分担时的权重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配眼镜费用应予支持:佩戴角膜塑形镜系”原告成长必须”,且此前已有生效判决对配眼镜费用予以支持,故王某乙需承担该费用的50%即5695.1元。
  • 生长发育迟缓诊疗费用不予支持:”治疗生长发育缓慢不是子女成长必须的花费且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负担能力”,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四、律师解析

1. “成长必需”是核心裁判标准,既往判例具有锚定效应

本案对配眼镜费用的支持,关键不在于金额大小,而在于法院认定该支出属于”成长必须”,且此前已有生效判决对该类费用作出过支持认定。这提示:在抚养费额外支出争议中,是否构成”成长必需”是首要判断标准,而既往裁判对该类支出的定性会产生路径依赖。对于近视防控、牙齿矫正、基础疾病治疗等常见支出,建议保留完整病历、医嘱和费用凭证,形成可追溯的”必要性”证据链。

2. “改善型”支出与”必需型”支出的边界须提前预判

生长激素治疗、发育迟缓干预等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归入”为子女更好成长”的改善型抚养,而非”成长必须”。本案法院明确将二者区分:父母可以”视自身经济条件”进行更好的抚养照顾,但不能强制转化为另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定性对主张方举证要求较高——需证明该支出具有医学必要性而非选择性改善,且需考虑对方实际负担能力。

3. 抚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是实质性酌减因素

王某乙的肢体残疾、无固定收入、母亲重病等抗辩,虽未使其完全免责,但直接影响了第二项请求的裁判结果。法院在”合理要求”的裁量中,将义务人负担能力作为否定性要件纳入考量,而非仅审查权利人需求的正当性。这意味着:主张额外抚养费时,需同步评估对方的支付能力证据,避免诉讼请求”有理却无法落地”。

4. 程序选择对救济效率的影响

本案标的额21304.08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对权利人来说,小额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但亦意味着无上诉救济渠道。若对”成长必需”的定性存在重大争议,需在一审中充分举证;对义务人而言,小额诉讼的快速结案中亦应重视首次庭审的答辩质量,避免因程序简化而丧失实质抗辩机会。


五、实务提示

抚养费纠纷中,”每月固定抚养费”与”大额额外支出”的冲突日益常见。事前防控要点:

  • 离婚协议/调解书中:对”教育费、医疗费”的范围作列举式或排除式约定,明确是否包含矫正视力、生长发育干预、课外培训等项目,减少嗣后争议;
  • 支出发生时:大额医疗或教育支出前,尽量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对方沟通,固定”协商前置”证据;单方决定易被法院作为酌减事由;
  • 证据留存:保留医院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明细及发票,区分”治疗性”与”改善性”支出的医学依据;
  • 主张策略:结合对方收入、财产、健康状况综合评估诉请金额,避免”全额主张、部分落空”的诉讼风险;对方确有困难的,可协商分期或比例分担。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抚养继承及家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抚养费标准调整、大额教育医疗支出分担、离婚协议履行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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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24民初1272号
程序 一审(小额诉讼程序,终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终局结论 支持配眼镜费用5695.1元;驳回生长发育迟缓诊疗费用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抚养费、额外抚养支出、成长必需、小额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