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02民初2882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原告诉请1000元,部分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7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任某(1944年生)系四被告之母,配偶已去世,独自居住于沈阳某处房产。其每月退休金约2500—2600元,因年逾八旬且患有冠心病、哮喘、肺气肿、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腰脱等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月药费约一千余元。原告主张因身体原因难以自理,有雇请保姆或入住养老机构之必要,但退休金仅够维持基本生活,无力负担额外照料费用,故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每月已为母亲购买食品并支付保姆费500元,不同意按1000元标准支付;王某乙称无能力支付;王某丙同意支付但请求法院酌定标准;王某丁书面答辩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实务中常见子女以“父母有退休金、有房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本案裁判明确:赡养义务的成立不以父母“一无所有”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范逻辑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而非“绝对贫困”。当父母收入无法覆盖因年龄、疾病产生的额外照护需求时,子女仍需以金钱给付方式补足。对辽宁地区企业主及高净值家庭而言,这一规则同样适用——赡养费的核心功能是填补“基本保障”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缺口,而非仅作最低生活保障。
法院在本案中展示了清晰的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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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度 | 本案体现 |
|---|---|
| 需求侧 | 高龄、多病、需雇佣保姆、月药费千余元 |
| 供给侧(父母自有) | 退休金约2500元/月、自有房产 |
| 参照系 | 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
值得注意:法院未采纳原告主张的1000元/月,亦未因部分被告同意而直接支持,而是以“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为锚,扣除父母自有收入后,按子女人数分摊。这一算法对后续类案具有参考意义,也提示当事人:诉请金额需有计算依据,而非简单“拍脑袋”。
本案四子女意见分化,反映出多子女家庭赡养安排的典型困境。建议家庭内部尽早以书面协议明确赡养方式、费用分摊及照料分工,避免届时诉诸法院。需特别注意:赡养协议不得免除子女法定义务,但可作为内部分担依据;若父母后续因重大医疗、长期护理产生大额支出,仍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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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4)辽0102民初2882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抚养费、辽宁地区裁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