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11刑初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 裁判时间:2025年6月27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先后实施三起非法采伐行为:
综上,李某甲合计非法采伐成林林木蓄积34.0818立方米、幼树739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黄檗5株。
公诉机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
辩护人关于”已提交更新作业申请、系县级部门暂停审批导致手续未完成”等意见,法院未作为出罪事由采纳,但在量刑时纳入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考量。
本案核心在于同一采伐现场、同一时间段内,因行为对象不同而触发不同罪名。黄檗(黄菠萝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物种,受《刑法》第344条专门保护;而柞树、榆树等普通林木则适用第345条滥伐林木罪规制。两罪保护法益不同——前者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管理秩序,后者为一般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故应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处。
实务中,行为人常误以为”都是砍树,按重的算就行”,但对象的特殊性直接决定罪名选择。若公诉机关仅指控滥伐林木罪而遗漏保护植物情节,或辩护人未充分识别此节,均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偏差。
辩护人提出,李某甲砍伐前已向镇政府、村委会提交更新作业申请并缴纳设计费,系因县级蚕业科暂停审批导致手续未完成。法院对此未予采纳为出罪事由,但纳入量刑考量。
这一裁判态度提示:行政程序的”进行中状态”不能等同于合法授权。林业采伐实行许可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行采伐,即构成滥伐;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更是原则上禁止采伐,特殊需要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正在申请”抗辩,至多作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酌减情节,无法阻却犯罪成立。
本案最终适用缓刑,系综合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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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情节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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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从宽 | 自首(《刑法》第67条)、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 |
| 酌定从宽 | 初犯、无前科、预缴罚金、家庭情况 |
| 监管条件 | 所在社区同意监管,具备社区矫正基础 |
值得注意: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二年有期徒刑,处于法定刑中段偏下,缓刑适用具有规范空间。但若蓄积量达到”数量巨大”标准(如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涉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二株以上,缓刑难度将显著增加。
对林区居民与林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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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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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11刑初5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缓刑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