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合伙协议中”代付租金”与”投资出资”如何区分?——沈阳中院再审改判合伙合同纠纷案微信客服合伙协议中”代付租金”与”投资出资”如何区分?——沈阳中院再审改判合伙合同纠纷案

合伙协议中”代付租金”与”投资出资”如何区分?——沈阳中院再审改判合伙合同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民再1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单某返还租金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单某与孙某自2018年2月起合伙经营”沈阳北•驿馆”项目,2021年11月29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孙某与出租方某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金已由单某”代为向出租方或所有权人支付完毕”;单某已投入项目房屋租金(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孙某投资766万余元;单某另需支付200万元往来款,其中100万元以现金支付,剩余100万元以单某支付2年项目房屋租金方式折抵。

单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其”代付”的2018年9月23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租金16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驳回其诉请,二审改判支持。孙某申请再审,沈阳中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股东合作协议》第1.4.2条”房屋租金已由甲方代为支付完毕”中的”代为支付”,系代合伙人孙某支付还是代合伙项目支付
  2. 协议第1.5条”项目已投资情况”中”甲方已投入项目房屋租金”的约定,应认定为出资确认还是付款事实陈述
  3. 单某主张的租金返还,属于合伙财产分割还是合伙内部债权债务

三、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认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应依据《民法典》第466条、第142条,结合词句文义、相关条款、合同目的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 第1.5条系投资确认条款。 该条名称为”项目已投资情况”,明确单某投入为”项目房屋租金”、孙某投入为现金766万余元及后续运营费用,系双方对已投资情况的确认。单某在此前关联案件答辩中亦自认350万元房租系其投入,并据此计算双方出资比例。
  • 第1.4.2条系事实陈述而非责任分配。 “房屋租金已由甲方代为支付完毕”是对租金实际付款人为单某这一客观事实的叙述,结合1.5条,该租金已被确认为单某对项目的投资,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租金应由孙某承担。
  • 第1.4.4条印证租金分担规则。 协议约定以2023年2月28日为界,此前欠付租金由单某承担、此后由孙某承担,该时间界限与单某投入租金期间(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对应,说明双方对租金最终分担已有安排,单某主张的租金发生在其应承担期间内。
  • 单某投资计算方式不能成立。 单某主张的434万元投资计算中,200万元往来款明确为”往来款”而非投资款;其将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租金既计入孙某投资又计入自身投资,存在重复计算,与协议2.5条约定的租金折抵安排矛盾。

综上,单某主张的169万余元租金系其对合伙项目的投资,在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诉请的判决。


四、律师解析

1. “代付”定性错误,救济路径根本偏离

本案核心教训在于:合同文本中”代为支付”的表述,不等于法律上的”垫付”或”借款”。 单某将协议中的”代为支付”理解为代孙某个人支付,进而主张返还;但法院结合”项目已投资情况”条款、双方此前诉讼中的自认、以及租金分担的后续安排,认定该”代付”实为代合伙项目支付,属于投资出资。法律关系定性一旦偏差,请求权基础即从”返还”滑向”分割”,而在合伙存续期间,分割合伙财产缺乏规范支持。

2. 合伙协议中的”投入”与”往来款”须严格区分

协议起草中,单某一方将200万元明确为”往来款”、将租金表述为”投入”,却在诉讼中试图将往来款计入投资、将投资 reinterpret 为垫付。法院对此采取文义解释优先、体系解释补充的方法,指出”往来款”与”投资”在协议中有明确分野,不能因诉讼需要而作扩张解释。这提示:合伙协议中的财务表述必须精准,”投入””出资””往来款””借款””垫付款”等概念混用,将为后续争议埋下重大隐患。

3. 关联案件中的自认构成诉讼约束

单某在另案答辩中自认350万元房租系其投入并据此计算持股比例,该自认在本案中被法院直接援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当事人在另案中的自认,若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提示:商事主体在诉讼中的陈述须高度审慎,“另案之言”可成”本案之锁”

4. 合伙存续期间的财产返还限制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案中,双方合伙项目仍在运行,单某请求返还的租金已被认定为合伙财产组成部分,在合伙关系存续且未清算的情况下,返还请求缺乏规范基础。这一规则对合伙人的启示是:退出机制与清算条款应在合伙协议中预先设计,而非在合伙僵局时临时主张”返还”。


五、实务提示

合伙纠纷中,”钱是谁出的”与”钱是什么性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出资、借款、垫付款、往来款在税务处理、利润分配、责任承担上均有显著差异,协议文本的精准表述是防范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 出资条款:明确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期限,区分”出资””借款””往来款”,避免混用”投入””代付”等模糊表述。
  • 代付安排:若确实存在一方代他方支付特定款项,应单独签订借款协议或形成书面确认,明确款项性质、返还条件及利息计算。
  • 关联诉讼风险:在多元纠纷中保持陈述一致性,避免在不同程序中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主张。
  • 退出与清算:合伙协议中预设解散事由、清算程序、财产分配规则,减少合伙僵局时的争议成本。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伙协议、公司股权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正面临合伙出资认定、协议条款解释或合伙清算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民再177号
程序 再审(指令再审后改判)
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466条、第142条、第969条;《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终局结论 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单某返还租金请求)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合伙合同、出资认定、合同解释、合伙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