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3民初416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按遗嘱分别归原告单独所有及原告与被告刘某3共同所有 裁判时间:2025年8月6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刘某4与何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刘某2、次子刘某1、女儿刘某3。2015年8月,刘某4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动迁合同书》,以产权置换方式拆除原有房屋。2015年12月,刘某4立下遗嘱,载明动迁安置所得两套房屋(约90余平方米、80余平方米)分别由次子刘某1继承、女儿刘某3与次子刘某1共同继承,并注明长子刘某2″没有做到儿子应尽的义务,不予给留”,同时约定夫妻二人”生养死葬”由刘某1、刘某3负责。该遗嘱由何某代书,刘某4签字,赵某、丁某作为见证人签字。2016年4月,刘某4去世。2016年11月,动迁安置房屋实际分配为建筑面积95.14平方米、88.98平方米各一处。2024年9月,何某出具证明,再次确认按遗嘱执行。后因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刘某1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属。被告何某、刘某3均同意按遗嘱分割;刘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设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代书人系配偶、继承人之一何某,但法院未以此否定遗嘱效力。需注意的是,若存在继承人资格争议或见证人未实际到场等情形,形式瑕疵极易成为攻击重点。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是效力底线,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体无效。
本案中遗嘱订立时,动迁安置房屋尚未实际建成分配,法院仍认定处分有效。这一裁判思路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范精神一致:只要遗嘱人对可得确定的具体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且最终实际取得的财产与遗嘱指向具有同一性,即应认可其效力。但需提示:若动迁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安置面积或位置与遗嘱描述严重偏离,或遗嘱人另获其他安置利益,则可能引发新的权属争议。
遗嘱中”刘某2没有做到儿子应尽的义务,不予给留”的表述,涉及继承权丧失与遗嘱自由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丧失须符合”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且需经司法认定。本案法院未就刘某2是否构成继承权丧失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及被告刘某2未到庭抗辩的程序事实,直接按遗嘱内容裁判。这一处理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但提示当事人:若继承人之间就”是否尽义务”存在实质争议,该条款可能成为上诉或另诉的争点,不宜简单认为”遗嘱写了就能排除”。
遗嘱继承纠纷的化解,核心在于“形式合规”与”意思真实”的双重固定。建议从以下方面做好事前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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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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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13民初416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两套房屋按遗嘱分别归原告单独所有及原告与被告刘某3共同所有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嘱继承、代书遗嘱、动迁安置房屋、法定形式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