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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大连金州法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的启示微信客服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大连金州法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的启示

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大连金州法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的启示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13民初416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按遗嘱分别归原告单独所有及原告与被告刘某3共同所有 裁判时间:2025年8月6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4与何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刘某2、次子刘某1、女儿刘某3。2015年8月,刘某4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动迁合同书》,以产权置换方式拆除原有房屋。2015年12月,刘某4立下遗嘱,载明动迁安置所得两套房屋(约90余平方米、80余平方米)分别由次子刘某1继承、女儿刘某3与次子刘某1共同继承,并注明长子刘某2″没有做到儿子应尽的义务,不予给留”,同时约定夫妻二人”生养死葬”由刘某1、刘某3负责。该遗嘱由何某代书,刘某4签字,赵某、丁某作为见证人签字。2016年4月,刘某4去世。2016年11月,动迁安置房屋实际分配为建筑面积95.14平方米、88.98平方米各一处。2024年9月,何某出具证明,再次确认按遗嘱执行。后因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刘某1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属。被告何某、刘某3均同意按遗嘱分割;刘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配偶代书、两名见证人签字的效力如何评价?
  2. 遗嘱处分标的为动迁安置房屋,在遗嘱订立时房屋尚未实际建成或分配,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3. 遗嘱中”生养死葬”义务约定及”未尽义务”排除条款,对继承份额认定的影响边界?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刘某4所立遗嘱由何某代书,刘某4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赵某、丁某作为见证人签字,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的形式要件;
  • 遗嘱内容与何某2024年出具的证明内容一致,二人意思表示明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刘某1、刘某3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
  • 动迁安置房屋虽在遗嘱订立后实际分配,但遗嘱所指向的财产权益明确,且最终实际取得的房屋与遗嘱描述的面积区间基本对应,不影响遗嘱处分的效力;
  • 原告请求确认95.14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88.98平方米房屋归其与刘某3共同所有,于法有据。

四、律师解析

1. 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效力风险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设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代书人系配偶、继承人之一何某,但法院未以此否定遗嘱效力。需注意的是,若存在继承人资格争议或见证人未实际到场等情形,形式瑕疵极易成为攻击重点。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是效力底线,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体无效。

2. 遗嘱处分”未来财产”的效力边界

本案中遗嘱订立时,动迁安置房屋尚未实际建成分配,法院仍认定处分有效。这一裁判思路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范精神一致:只要遗嘱人对可得确定的具体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且最终实际取得的财产与遗嘱指向具有同一性,即应认可其效力。但需提示:若动迁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安置面积或位置与遗嘱描述严重偏离,或遗嘱人另获其他安置利益,则可能引发新的权属争议。

3. “赡养义务”排除条款的实务张力

遗嘱中”刘某2没有做到儿子应尽的义务,不予给留”的表述,涉及继承权丧失与遗嘱自由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丧失须符合”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且需经司法认定。本案法院未就刘某2是否构成继承权丧失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及被告刘某2未到庭抗辩的程序事实,直接按遗嘱内容裁判。这一处理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但提示当事人:若继承人之间就”是否尽义务”存在实质争议,该条款可能成为上诉或另诉的争点,不宜简单认为”遗嘱写了就能排除”。


五、实务提示

遗嘱继承纠纷的化解,核心在于“形式合规”与”意思真实”的双重固定。建议从以下方面做好事前防控:

  • 代书遗嘱务必规范:选择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保留同步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时空一致性”;代书人、见证人身份避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重合。
  • 财产描述尽量具体:涉及动迁、期房等未确定财产的,可补充”以最终实际分配为准”等弹性表述,并留存动迁协议、选房确认书等配套文件。
  • 多份文件相互印证:如本案何某后续出具的”证明”,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强遗嘱真实性,但需注意与遗嘱内容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新的解释冲突。
  •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遗嘱继承确认之诉虽可解决权属争议,但诉讼周期与成本较高;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宜尽早协商或诉讼,避免房屋增值、政策变动等衍生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物权确认及家族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面临遗嘱效力争议、继承份额确认、动迁安置房屋权属纠纷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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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13民初416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终局结论 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两套房屋按遗嘱分别归原告单独所有及原告与被告刘某3共同所有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遗嘱继承、代书遗嘱、动迁安置房屋、法定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