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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既遂后归还财物能否阻却盗窃罪成立?——鞍山铁西法院一起累犯盗窃案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03刑初1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1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605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范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部荣耀手机盗走。被害人发现后,田某某将手机归还被害人,随后跳窗逃离公交车,被害人及其丈夫追赶并将其抓获。经认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300元。

田某某此前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其中2012年、2021年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作案时距前次刑满释放未满五年。

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田某某辩称系担心手机掉落而”拿取”归还,辩护人主张疑罪从无、犯罪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争议焦点

  1. 扒窃行为既遂后主动归还财物,能否阻却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被告人翻供情形下,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效力?
  3. 多次前科劣迹对量刑的影响边界——累犯从重与禁止重复评价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田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犯罪意图””证人证言矛盾””疑罪从无”等辩解,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现场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盗窃事实;被告人庭审翻供缺乏合理解释,不予采纳;
  • 随案移送的裤子、上衣、外套、墨镜、卡针等依法没收,按物证保存。

四、律师解析

1. 扒窃既遂后归还财物不改变犯罪既遂形态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失控说”或”控制说”结合把握: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即告既遂。本案中,田某某已将手机从被害人挎包内取出并操作关机,财物已脱离被害人控制,犯罪已达既遂。此后归还行为属于事后退赃,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但不能回溯否定犯罪成立。实务中,”当场归还”常被被告人用作无罪抗辩,但刑法评价的是”取财”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而非”还财”时的态度转变。

2. 翻供案件的证据审查:稳定性与印证规则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庭审中翻供称”担心手机掉落”。法院最终采信其庭前供述,核心在于:

  • 有罪供述的稳定性: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细节一致,包括盗窃地点、方式、跳窗逃离等;
  • 证据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 翻供理由的合理性:”担心掉落”的解释与”操作关机”行为明显矛盾,不符合常情常理。

对当事人而言,侦查阶段的供述具有关键证据效力,轻易翻供若缺乏扎实依据,反而可能因”认罪态度”影响量刑。辩护策略应建立在对全案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上,而非简单主张”疑罪从无”。

3. 累犯认定的刚性:五年内的”再犯”即触发从重

田某某2021年12月刑满释放,2024年9月再犯,落入《刑法》第六十五条”五年以内再犯”的累犯区间。值得注意的是:

  • 累犯的成立不要求前后罪为同种罪名,但本案前后均为盗窃罪,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更为突出;
  • 前科劣迹中的劳动教养记录不计入累犯的”有期徒刑”要件,但可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强制性规范,法官无自由裁量空间,仅能在法定幅度内调节具体刑期。

五、实务提示

对涉刑当事人: 公共交通扒窃系典型”小案重判”领域,既遂标准低、证据固定快、前科影响大。一旦进入侦查程序,首次供述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盲目翻供或轻信”关系运作”,往往适得其反。

对家属与辩护工作: 此类案件的核心辩点通常不在”是否构成犯罪”,而在数额认定、既遂未遂、从宽情节、前科排除等细节。例如,300元数额刚达入罪门槛,若存在价格认定程序瑕疵、财物已追回等情节,仍可争取从轻处理。

对企业与公共场所管理方: 公交、地铁等密闭空间系扒窃高发场景,建议完善监控覆盖、加强司乘人员培训、建立警企联动机制,既保护乘客权益,也为案件侦破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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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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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03刑初19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扒窃、累犯、证据采信、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