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民终50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特许人关于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5月30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3年12月,陈某、宋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茶醉桃溪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加盟费用27万元,拟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开设茶饮门店。合同约定了5天冷静期,并约定广州某公司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提供有效的注册文字及图形商标证。
合同履行中,陈某、宋某以受第三方人员误导(声称该项目为某知名茶饮品牌三代产品)、广州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无“两店一年”证明、特许经营备案主体不符)、未按期提供完整类别注册商标证、供应物料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27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实际损失82万余元及预期利益损失25万元,并要求四川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陈某、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辽宁及沈阳地区日益增多的餐饮加盟、品牌特许经营纠纷具有典型参照意义。被特许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并非“证据不足”,而是对特许经营规则中的“冷静期”“资质管理”“合同相对性”存在理解偏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虽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但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具体行使期限。本案中5天冷静期已过,被特许人嗣后再以资质、商标、物料等事由“迂回”解除合同,法院即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严格标准审查。加盟投资者须牢记:冷静期条款是法律赋予的“安全阀”,但必须在约定期限内明确行使,逾期则丧失该路径,后续救济难度显著增加。
实务中,大量被特许人误以为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未在商务部门备案,就“必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本案明确:上述要求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特许人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或构成法定解除条件。若被特许人以此为由起诉,须进一步证明该瑕疵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法院通常仅作违约程度较轻的认定,难以支持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加盟费的主张。
陈某、宋某主张受“某品牌工作人员”误导,但法院以其签署的告知书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其“应知”品牌独立。这提示加盟商:口头承诺、第三方推销话术、社交媒体上的“品牌关联”暗示,在诉讼中极难举证推翻;而特许人提供的书面告知书、独立品牌声明、公开渠道澄清信息,往往成为法院认定“被特许人已知悉”的关键证据。签约前务必要求将品牌归属、商标权属、关联关系等核心信息写入合同正文,而非仅依赖销售人员微信介绍。
四川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因并非合同相对方,且已事前发布官方声明,最终被认定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若要将品牌方、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须证明其存在共同侵权、债务加入或法人人格混同等法定情形;仅凭“品牌近似”“市场推广存在交叉”而扩大被告范围,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因管辖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延误核心诉求的审理。
餐饮茶饮加盟是沈阳、大连及辽宁各地常见的创业投资方式,但“签约容易退款难”的困境屡见不鲜。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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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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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民终509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冷静期、商标资质、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