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03刑初302号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249.8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7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5年7月,董某、姜某某(系继父子)两次进入鞍钢厂区盗窃废旧电缆。第一次(7月9日左右),二人盗窃带皮电缆约41.66公斤,销赃后各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价值1249.8元。第二次(7月16日),二人再次进入厂区,将245.25公斤废旧电缆运至厂外,董某在联系收货站时被鞍钢保卫部巡逻队员抓获,该批电缆经鉴定价值7429.5元。姜某某于2025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董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其刑满释放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中,董某此前因抢劫、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多次被判刑,2022年11月刑满释放后不足三年再犯盗窃,构成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宣告缓刑。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认罪认罚即可争取缓刑”,但累犯属于法定排除缓刑事由,从宽空间被严格压缩。对于有前科人员,任何新的故意犯罪行为都面临“从重+不得缓”的双重压力,前科记录对后续案件的量刑影响具有延续性。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分别判处十个月和七个月实刑。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并非“无底线从宽”,而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在充分考虑从重情节后的适度调节。当事人及家属应建立合理预期:认罪认罚可以简化程序、争取从宽,但无法“对冲”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更不可能因此改变刑种或适用缓刑。
第一次盗窃销赃得款仅1000元,但鉴定价值1249.8元;第二次盗窃未销赃,鉴定价值7429.5元。法院均以价格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提示涉案人员,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取决于财物本身价值,而非实际获利多少;低价销赃并不能降低刑责。对于企业而言,案发后及时委托价格鉴定、固定损失清单,是后续追偿与刑事立案的关键。
法院判决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1249.8元(即第一次销赃部分)。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通常对共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对厂区、仓库等企业而言,废旧电缆等易变现物资应建立出入登记、视频监控与定期盘点机制,减少被盗风险;同时应完善围墙、门禁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外部人员轻易进入作业区域。
累犯身份是刑事案件量刑中的“硬杠杠”,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通常意味着从重处罚且排除缓刑,认罪认罚只能在法定幅度内适度从宽,不能改变这一基本走向。企业对于厂区内的废旧物资、原材料应建立全流程台账与监控体系,一旦发现被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价格鉴定,便于刑事追偿。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安全合规领域。如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防控、涉案财物处置或量刑情节研判等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了解更多资讯,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303刑初302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速裁程序)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共同退赔1249.8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累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共同犯罪、企业物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