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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数额如何综合酌定?——抚顺顺城区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的裁量逻辑微信客服赡养费数额如何综合酌定?——抚顺顺城区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的裁量逻辑

赡养费数额如何综合酌定?——抚顺顺城区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的裁量逻辑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411民初2919号 审理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孙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孙某甲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系八十多岁高龄老人,独居生活,患有冠心病、脑萎缩、脑梗塞等多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其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孙某某)、长女(孙某甲)及次子(已先于原告去世)。原告每月退休工资约3600元,另有少量租金收入,主张现有收入不足以覆盖护工或养老院费用及日常医疗开支,故起诉要求两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月各给付赡养费1000元,或将其送至养老院、聘请护工照料。

被告孙某甲辩称同意每月给付100元,并自认已将原告名下现居住房屋更名至其女儿名下,另有一处房屋更名至其本人名下;其自认身体状况不好、患有疾病,月收入约3000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自2016年起因脑梗、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半身不遂,24小时需人照顾,生活困难,已尽力在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同意每月给付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名被告自2025年8月起按月支付赡养费,并驳回原告关于养老院及护工安排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父母享有退休金、房产及存款的,子女能否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赡养费给付义务?
  2. 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结合父母需求与子女负担能力双向酌定?
  3. 父母要求子女以“送养老院”或“聘请护工”等特定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属于法院可直接强制裁判的范围?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限制,更不能随意免除。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数额,应综合参考父母年龄、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及医疗需要、收入情况,同时考量子女的收入及经济负担能力。本案中:

  • 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虽每月有约3600元固定收入及少量租金,但已无劳动能力,其主张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 被告孙某某身患脑梗、高血压等疾病,半身不遂、长期服药且生活较困难,法院酌定其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 被告孙某甲身体状况不好、患有疾病,但已将原告名下相关房产更名至其本人或其女儿名下,法院酌定其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 关于原告主张的请护工或入住养老院一节,法院认为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对该诉求不予处理。

四、律师解析

1. “父母有财产”不是子女拒付赡养费的法定抗辩

实务中,子女常以“父母有退休金、有房产、有存款”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法定赡养请求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父母自有财产或收入仅作为酌减赡养费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义务免除事由。本案再次明确:即便父母名下曾有房产或每月有固定退休收入,只要其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医疗支出存在缺口,子女仍须承担赡养义务。

2. 赡养费裁量遵循“双向衡量”:需求端与负担端并重

法院在酌定数额时,并非仅看父母主张的金额,而是同步审查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孙某某半身不遂、24小时需人照料,法院据此将其负担大幅调低至每月300元;孙某甲虽亦患有疾病,但其已将原告名下房屋过户至自身及女儿名下,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故数额高于孙某某。这一裁量提示当事人:诉讼中仅强调“我给了钱”或“我没钱”均不够,须提供与自身负担能力相匹配的医疗诊断、收入证明及财产变动证据。

3. 特定赡养方式的诉求,法院通常持谨慎态度

原告要求子女“送养老院”或“请护工”,法院未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强制安排,而是交由双方协商。这反映了司法实践的一般倾向:赡养费纠纷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裁判方式,具体生活照料方式(居家、养老院、护工)涉及家庭关系、个人意愿及执行细节,法院通常不宜直接强制指定,除非子女均拒不履行且老人处于危困状态。当事人若对养老方式有特别需求,宜在诉讼外通过人民调解、居委会协调或家庭协议提前固定方案。

4. 财产提前过户后的赡养风险

本案中,孙某甲在诉讼前已将原告名下房屋更名过户。这一事实不仅未成为其免除义务的理由,反而成为法院认定其负担能力、酌定较高赡养费数额的参考。对老年群体而言,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却未保留居住权或设定赡养条件的,极易陷入“财产已转移、赡养无保障”的困境。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居住权登记或遗嘱附加义务等方式,将财产安排与赡养保障挂钩。


五、实务提示

赡养费纠纷的核心通常不是“该不该养”,而是“养多少”与“怎么养”。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重要:

  • 对老年人:保留好医疗诊断、收入支出凭证;若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建议同步设立居住权或签订附赡养条件的协议,避免权利落空。
  • 对子女:以父母有财产为由拒绝赡养,在诉讼中一般难以成立;若自身确有重病、低收入等特殊情况,应积极举证,争取在负担能力范围内合理确定数额。
  • 对赡养方式的安排:要求对方必须送养老院或聘请特定护工的诉求,法院通常不予直接强制裁判,建议优先通过家庭协商、基层调解组织介入解决。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如您面临赡养费争议、财产赠与后赡养义务履行、继承与养老方案设计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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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411民初2919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孙某甲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2025年8月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费、老年人权益、赡养义务、抚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