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刑初6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12月某日13时许,倪某无证驾驶一辆已注销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某路口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倪某受伤。经交警部门提取血样并委托鉴定,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倪某与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2025年4月,倪某被取保候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速裁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中181mg/100ml已属较高数值,且叠加无证驾驶、驾驶已注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损及人身伤害等情节,依据常见量刑指引通常会在基准刑基础上从重评价。但从重情节并不当然排除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关键在于综合全案判断量刑建议是否明显失衡。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具结书上签字,意味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的全面认可。法院经审查认为具结自愿、量刑建议适当后,一般直接采纳。实务中,若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不仅可能失去从宽幅度,还会导致程序转简为繁。因此,是否签署具结书、选择何种程序,应在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审慎决定,而非仅看刑期数字。
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部分当事人容易误解为「对方也有过错,我方责任可减半」。但在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本身即创设了抽象危险,发生事故仅是量刑酌情考量因素,民事责任的划分不能冲抵刑事责任。即便对方存在超速等情形,也不影响对醉驾行为独立评价。
判决载明罚金已缴纳,说明被告人在宣判前已完成财产刑履行。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常被视为悔罪表现的具体化,有助于巩固从宽量刑结果。同时,拘役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此前系取保候审,则刑期从收押执行起算,当事人应提前做好执行阶段安排。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68号 |
| 程序 | 一审(速裁程序)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醉驾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