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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解释边界与退租损失责任分配——抚顺中院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微信客服租房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解释边界与退租损失责任分配——抚顺中院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租房协议违约金条款的解释边界与退租损失责任分配——抚顺中院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4民终94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租人给付出租人3750元(水费2000元、修复及停租损失1750元),驳回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8月4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关某会(出租人)与张某才(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一年(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月租金650元,押金500元;承租人承担水电费、取暖费、卫生费;到期一周内结清费用并腾退房屋,否则按日100元支付违约金。张某才自2016年起即承租该房屋,2024年2月21日退租时将钥匙放置于隔壁物流站点,关某会于3月初取回钥匙。收房时屋内留有货架、纸壳等杂物,地面有污水,双方对污水成因及损失承担产生争议。另查明,案涉房屋自2016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未抄表,2024年7月1日抄表产生水费2122.8元。

关某会起诉要求:违约金25000元、水费2122.8元、修复费8570元、停租损失4000元等。一审酌定张某才承担水费2000元,就污水导致的清理、维修、停租损失按双方各50%分担,并酌定修复费1600元、一个月停租损失650元,扣除押金后判决张某才给付2625元。关某会上诉后,二审改判污水损失由张某才全部承担,维持一审酌定的损失数额,最终判决张某才给付3750元。


二、争议焦点

  1. 承租人未结清水费即退租,是否触发《租房协议》第十条约定的“每延误一天100元”违约金?
  2. 长期未抄表产生的水费2122.8元,如何认定承租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3. 退租时房屋内污水浸泡造成的损失,在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
  4. 承租人二审新增卫生费等请求,应否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三、裁判要旨

  1. 违约金条款的解释: 结合《租房协议》第十条全文,该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规制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及时腾退房屋、导致出租人无法接收使用房屋的行为。张某才已按期腾退房屋,未结清水费虽属违约,但通常不影响出租人接收及再次使用房屋,且关某会未证明其迟延出租系因欠付水费导致,故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1. 水费数额的酌定: 案涉水费2122.8元计算至2024年7月1日,但张某才已于2024年2月底退租,此后至6月期间的具体用水量无法查清。一审根据房屋用水总量、租赁期限、租房用途等因素酌定张某才承担2000元,并无不当。
  1. 污水损失的责任分配: 污水浸泡发生在承租人占有使用期间,张某才未证明曾就房屋瑕疵通知关某会维修,因其长期不在案涉房屋导致损失扩大,且损坏系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苛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一审认定双方各担50%责任不当,二审改由张某才承担全部责任。就具体损失数额,一审综合考虑装修情况、使用年限、违约程度及举证情况,酌定修复费1600元、停租损失650元(一个月),二审予以维持。
  1. 二审新增请求的处理: 关某会二审新增的卫生费等请求,一审未提出且张某才不同意二审一并审理,依法不予审查。

四、律师解析

1. 合同条款解释:标点符号不能孤立适用,应回归合同目的与上下文

关某会上诉主张依据《标点符号用法》将顿号理解为“结清水电费”与“腾退房屋”并列,认为未结清水费即触发违约金条款。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而是结合条款上下文及租赁交易惯例,认定该条主要规制的是“未及时腾退房屋”这一根本违约情形。商事合同解释中,当事人常纠结于个别标点或字词,但法院通常以合同目的、体系解释及交易习惯为准。对出租人而言,若希望将“未结清费用”单独设为违约金触发条件,应在条款中明确拆分、独立约定违约责任,避免笼统表述导致解释争议。

2. 维修义务与通知义务:承租人不能“一走了之”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确立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但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污水浸泡发生在承租人控制占有期间,张某才未证明其曾通知出租人维修,反而因长期不在房屋导致损失扩大。这提示承租人,发现房屋瑕疵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保留证据(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若擅自离场、放任损失扩大,可能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出租人而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否则亦可能就扩大损失担责。

3. 退租交接:书面确认与现场取证是定分止争的核心

本案中,双方对水表读数、污水成因、房屋损坏范围各执一词,根源在于退租时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承租人将钥匙放置于隔壁物流站点,出租人时隔数周才进入房屋,期间责任边界模糊。实务中,退租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列明水电气表底数、设施设备状态、有无损坏,并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尤其对于长期租赁、押金数额较低(本案仅500元)的情形,口头交接或“甩钥匙”式退租极易引发后续争议。

4. 一审诉讼请求应尽可能穷尽,二审新增存在程序障碍

关某会二审新增卫生费432元请求,因张某才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审理,法院依法不予审查。这提醒当事人,一审立案时应全面梳理损失项目,避免遗漏;若确有新增请求,需评估对方是否同意调解或一并审理,否则可能面临另案起诉的程序成本。


五、实务提示

房屋租赁纠纷的标的通常不大,但“退租交接”这一环节若处理草率,极易衍生出违约金、维修费、空置损失、水电费结算等多重争议。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细化费用结清与房屋返还的验收标准;承租人应善用通知义务与证据留存,避免因“离场即免责”的误解而承担额外损失。出现争议时,及时固定水表读数、现场照片、维修票据及沟通记录,是支撑主张的基础。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正面临房屋租赁、退租结算、合同条款解释或损失赔偿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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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4民终941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四条
终局结论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租人给付出租人3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房屋租赁、违约金解释、维修义务、退租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