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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冲突的责任比例划分与心理损害因果关系认定——本溪中院2025辽05民终1387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民终138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裁判结果:改判(支某与石某甲各承担40%责任,东某小学承担20%责任;部分支持心理治疗费用及异地就医交通费)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支某与石某甲原系同班同学。2024年10月12日课间,二人先后发生两次肢体冲突:第一次于操场内,支某碰触石某甲背部,石某甲转身踹倒支某;第二次于教学楼回廊,支某先掌掴石某甲,双方互踹,石某甲持塑料瓶击打支某头部。支某先后赴本溪、沈阳就医,诊断为腹部闭合性外伤,并于事发三日后经沈阳某医院、某机构诊断为童年情绪障碍,产生心理治疗费。后因赔偿协商未果,支某起诉要求石某甲及其监护人、东某小学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补课费等,并要求道歉。

一审认定支某承担60%责任,石某甲30%,学校10%,并驳回心理治疗费用等诉求。支某、石某甲、东某小学均上诉。二审综合双方过错及危险程度,改判支某与石某甲各承担40%责任;认定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改判承担20%责任;并酌定支持部分心理治疗费用及异地就医交通费。


二、争议焦点

  1. 两次冲突中,支某与石某甲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2. 支某诊断的“童年情绪障碍”与案涉冲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3. 东某小学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否承担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1. 责任比例改判: 第一次冲突由支某碰触引发,石某甲踹倒支某;第二次冲突支某先动手,但石某甲持塑料瓶击打头部,行为危险性更高。综合冲突原因、发展过程及双方过错原因力,二审改判支某与石某甲各承担40%责任。
  2. 学校管理职责: 东某小学虽提交安全管理制度及班主任教育记录,但现场视频未显示值周人员或保安巡视,两次冲突均无人制止,且第一次冲突后未及时介入防止二次冲突,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改判承担20%赔偿责任。
  3. 心理损害因果关系: 支某事发三日后即诊断童年情绪障碍,时间与事件紧密关联,且石某甲击打头部、代某事后言语失当,对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但心理问题成因复杂,涉及个体、家庭、环境等多因素,在无专业鉴定结论情况下,无法确认唯一因果关系。二审综合考虑事件影响力,酌定石某甲对沈阳心理治疗费用承担20%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
  4. 赔偿项目边界: 后续心理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营养费无医嘱;护理费无住院及护理证明;补课费转账记录显示事发前已支付课时费;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异地就医交通费结合必要性酌定400元。

四、律师解析

1. 校园冲突责任比例不只看“谁先动手”,更看行为手段的危险性

本案二审将石某甲责任从30%提升至40%,关键在于法院评价了冲突手段的差异。第二次冲突中,石某甲持塑料瓶击打支某头部,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高于一般推搡或拳脚。实务中,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的责任划分,法院通常综合考量“起因—手段—后果”全链条:先动手一方可能引发冲突,但持械或击打要害部位的一方往往因危险程度更高而承担更重责任。当事人固定证据时,应特别注意对冲突手段、工具、击打部位等细节的事实还原,而非仅争论“谁先动手”。

2. 心理损害索赔须完成“初步关联性”举证,但“全部因果关系”常需鉴定或酌定

一审以支某未申请鉴定为由驳回全部心理治疗费用,二审则基于时间紧密性、诊断记录及事件刺激性,改判酌定支持部分费用。这一裁判思路表明: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暴力后短期内出现情绪障碍,结合就医记录、与老师或心理医生的沟通记录,通常可完成“初步关联性”举证。但因心理问题成因具有高度复杂性,法院在无鉴定时往往不认定唯一因果关系,而是根据事件影响力酌定比例支持。提示受害方:一是事发后应及时就医并固定诊断记录;二是若主张全额心理治疗费用,建议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或配合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避免因举证深度不足导致诉求被驳回或大幅酌减。

3. 学校“制度上墙”不等于“管理到位”,事中制止与事后干预是责任认定核心

东某小学一审提交了大量安全管理制度、1530教育记录及值周安排,试图证明已尽职责,但二审法院以现场视频未显示值周人员、两次冲突间隔三小时未介入调查为由加重其责任。这一认定再次明确:教育机构的责任审查核心在于“是否实际预防并制止损害”,而非“是否有书面制度”。学校不能仅以“学生多、冲突突然”为由免责,而应合理配置课间巡视人力、划分重点区域、建立冲突事件即时响应与事后跟进机制。对家长而言,若主张学校责任,应重点调取冲突现场监控、值周记录及事后处理记录,以证明学校在实际管理中缺位。

4. 赔偿项目主张须对应法定范围与证据形式

本案对营养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赔偿均未支持,原因分别是缺乏医嘱、缺乏护理证明及住院记录、转账记录显示费用发生于事发前、法律依据不足。这提示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各项费用均有法定要件,主张前应先核对证据形式。例如,营养费通常需医嘱或司法鉴定;护理费需证明护理依赖及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补课费需证明与侵权的直接关联及实际新增支出。证据准备应围绕“必要性、关联性、合理性”展开,避免仅凭实际支出票据主张。


五、实务提示

校园人身侵权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有没有受伤”,而在于“责任怎么分、损害怎么算、学校管没管”。对家长而言,孩子发生冲突后应第一时间固定监控视频、就医记录及与学校沟通记录;主张心理损害或跨市就医费用时,须注意保存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及交通凭证,必要时通过鉴定固定因果关系。对学校而言,应将安全制度落实到课间巡视、冲突预警与事后隔离调查中,避免“纸面合规”而“现场失守”。对侵权方而言,若对扩大医疗或关联性有异议,应及时申请鉴定或提供反驳证据,而非仅以“过度检查”笼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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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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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民终1387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
终局结论 改判(支某与石某甲各承担40%责任,东某小学承担20%责任;部分支持心理治疗费用及交通费)
标签建议 校园侵权、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责任、因果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