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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能否以“探视受阻”为由拒付?——喀左法院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324民初16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拖欠抚养费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黄某一、黄某二系黄某三与李某某婚生子女。2018年10月,黄某三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由黄某三抚养,小学期间李某某每年支付两子女抚养费5000元,初中期间每年支付10000元,至18周岁止。此后李某某仅于2021年支付5000元,其余未付。黄某一、黄某二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抚养费并按约继续履行。李某某抗辩称,因黄某三阻碍其探视子女,且与黄某三父亲存在肢体冲突,故拒绝继续支付。

法院查明,黄某一于2024年9月升入初中;黄某二现就读小学五年级,预计2026年9月升入初中。双方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已付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段抚养费标准,是否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探视权受阻”或家庭冲突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3. 子女升学节点发生变化时,抚养费分段计算的起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 被告李某某未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其以探视权受阻及家庭冲突为由拒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 抚养费数额按协议约定的就学阶段分段计算:小学阶段每年5000元(两子女合计),初中阶段每年10000元(两子女合计)。已支付的5000元由两子女各扣除2500元。
  • 具体履行节点上,黄某一自2024年9月起按初中标准执行;黄某二在2026年9月升入初中前按小学标准执行,之后按初中标准执行。

四、律师解析

1. 离婚协议抚养费条款具有刚性约束力,单方停付将触发强制执行风险

协议离婚时,抚养费条款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如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支付方起诉要求减少且确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拒绝履行。本案中,李某某在长达数年内仅支付5000元,法院直接判令补足拖欠款项并继续按约履行,说明此类条款的执行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若以“经济困难”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须另行提起诉讼并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2. 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行使相互独立,不得以“见不到孩子”对抗法定义务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行使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二者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一方阻碍探视的,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另行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解决,而不能以拒付抚养费作为私力救济手段。实务中,以探视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反而可能因拖欠行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甚至面临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后果。

3. 分段式抚养费约定需固定就学节点证据,避免履行标准产生争议

本案协议以“小学”“初中”作为抚养费调整节点,法院在计算时严格依据实际入学时间划分标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保留户口簿、学籍证明、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以证明子女就读阶段及时间节点。若协议仅笼统约定“上学后增加”而未明确具体金额与触发条件,诉讼中极易因解释分歧导致主张金额被调整或驳回。


五、实务提示

协议离婚中,抚养费条款应尽量明确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及随就学阶段调整的触发条件;履行过程中,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并备注用途,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探视权争议应理性维权,切勿以拒付抚养费作为博弈筹码,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并损害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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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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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324民初1695号
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终局结论 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拖欠抚养费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抚养费、离婚协议、探视权、分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