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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赃款取现转移的刑法定性——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解读微信客服电诈赃款取现转移的刑法定性——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解读

电诈赃款取现转移的刑法定性——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解读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04刑初5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周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均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7月15日 来源:2025年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周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帮别人取钱”可获非法利益。二人明知该行为系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接受、转移犯罪所得,仍在上线”小明”的指使下,使用”飞机”APP作为联络工具,前往不同城市与指定人员见面,将他人取现的钱款转移给上线指定人员。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二人先后流窜至辽宁省沈阳市、阜新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地进行电诈赃款的取现转移活动。2025年1月14日,二人根据上线指令,由周某驾车至阜新市太平区,李某当面将被害人高某被网络诈骗的7万元取走,后交给上线指定人员。

经查,李某实际获利4300元,周某实际获利700元。2025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公寓将二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审理期间,李某、周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意对二人适用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二人受上线指使实施取现、转移行为,是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2.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区分主从犯?
  3. 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及缓刑适用的影响程度?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周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接受、转移,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仅是分工不同,无明显主次之分,不认定从犯;
  • 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
  • 本案以查实的一起犯罪事实(涉案数额7万元)作为量刑依据,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取现车手”的罪名边界: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

实务中,为电诈团伙提供取现、转账服务的行为,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程度,以及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二人”明知该行为系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接受、转移犯罪所得”,且行为模式为”将他人取现的钱款转移给上线指定人员”——即赃款已经既遂后的转移、洗白环节,而非仅提供支付结算通道。故定性为掩隐罪而非帮信罪。若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流转,未直接实施取现、交付等行为,则可能以帮信罪论处。

2. 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等于”作用较轻”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从犯、辅助作用等辩护意见,但法院明确认定”仅是分工不同,无明显主次之分”。这一认定对实务具有警示意义:共同犯罪中,不能简单以”获利少””听命行事”主张从犯

李某直接实施取现、交付行为,周某负责驾车、配合,二人形成”取现+运输”的协作链条,均系犯罪既遂不可或缺的环节。尤其在电诈下游犯罪中,”车手”角色虽非上游犯罪的组织、策划者,但其行为直接实现赃款的物理转移,社会危害性显著,司法机关通常不予认定从犯。

3. 缓刑适用的关键:退赔谅解与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

本案对二人均适用缓刑,核心在于审理期间的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三项情节的叠加。需注意的是:

  • 掩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涉案数额7万元,属一般情节;
  • 退赔谅解系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直接影响缓刑的适用可能性;
  • 罚金刑的及时缴纳,体现悔罪态度,亦是法院考量”没有再犯罪危险”的重要因素。

但需提醒:并非所有掩隐罪案件均能适用缓刑。若存在多次作案、流窜多地、拒不退赃、系累犯等情节,缓刑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五、实务提示

电诈下游犯罪的打击链条日趋严密,”取现车手””跑分团伙”等灰色角色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整治对象。以下要点供公众及企业参考:

  • 个人层面:切勿轻信”兼职取现””高额佣金”等招募信息,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或亲自取现转移来路不明资金,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仅提供取现、转账帮助,亦可能构成掩隐罪或帮信罪。
  • 证据层面:此类案件中,通讯工具(如”飞机”APP)、转账记录、行踪轨迹等电子数据系定案关键,行为人”不明知”的辩解空间极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路径。
  • 合规层面:企业应加强员工法治教育,警惕以”兼职””副业”为名的资金转移请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需强化异常交易监测,对频繁大额取现、异地取现等行为提高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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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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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04刑初56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终局结论 李某、周某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已缴纳)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认罪认罚、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