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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无法返还”的认定标准与违约金调整规则——营口中院一起分期购车合同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14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购车款11400元、违约金434000元、追车费用120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5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营口某乙有限公司(卖方)与营口某甲有限公司(买方)及王某甲、杨某、王某乙签订《车辆买卖及后续管理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10台牵引头车(每台11.7万元)及10台仓栅挂车,买方委托卖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车辆抵押,贷款结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卖方;买方及股东若两期未按约定还款,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全部送回,已付款项归卖方所有,并承担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买方仅支付605600元,多次逾期还款,且仅提取6台头车、10台挂车(其中5台挂车已返还,剩余5台未返还)。卖方垫付部分贷款后,于2023年2月委托第三方追回5台头车(花费131000元),另有1台头车因买方与案外人债务纠纷被扣留于挂车厂无法取回。卖方起诉解除合同并主张购车款、垫付款、违约金、追车费用等。

一审认定合同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买方应就1台头车及5台挂车按原价赔偿617000元,扣除已付款605600元后支付11400元;违约金调整为合同总价款20%即434000元;追车费用酌定12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车辆无法返还的认定标准:案涉1台头车被案外人扣留、5台挂车未办理营运手续,是否构成”无法返还”而应折价赔偿?
  2. 违约金调整规则:合同约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在守约方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酌定20%是否适当?
  3. 追车费用的举证责任:守约方主张的追车费用,证据无法逐一对应时,法院酌定支持的裁量边界何在?

三、裁判要旨

关于车辆返还与折价赔偿

  • 案涉1台头车因买方与案外人某某挂车厂的债务纠纷被扣留,公安机关处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系买方原因导致无法取回;
  • 5台挂车未办理营运手续且买方未积极返还,卖方提供的公安系统截图证明已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不能营运;
  • 上述车辆均属于”无法返还”情形,买方应按原价赔偿,已付款项在赔偿时扣除。

关于违约金

  • 买方两次以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 合同总价款217万元,约定30%违约金;考虑标的物为营运车辆、买方占用期间产生收益、卖方投入人力物力等因素,调整为20%(43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追车费用

  • 买方违约导致卖方采取自助行为追回车辆,该费用属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 卖方提供的证据虽无法证明具体花费均与追车有关,但综合考量追车事实、地域跨度、合理成本等因素,酌定支持120000元。

四、律师解析

1. “无法返还”的认定:事实不能还是法律不能

本案核心规则在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交易中,买受人违约后”返还不能”的认定标准。法院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物理上的返还不能(头车被案外人合法扣留),二是法律上的返还不能(挂车未办营运手续导致丧失营运价值)。两种情形均导致返还失去意义,出卖人可选择折价赔偿。

实务教训:买方主张”车辆可以返还”但未举证证明已消除返还障碍(如清偿案外债务、补办营运手续),该抗辩难以成立。对于卖方而言,固定”无法返还”的证据(如公安机关记录、行政部门系统截图)是获得折价赔偿的关键。

2. 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明确: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买方仅口头抗辩违约金过高,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约定标准;而卖方虽也难以精确证明损失,但提供了车辆原价、贷款垫付、追车支出等基础证据。

法院最终未采纳”以实际损失为唯一基准”的机械计算,而是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将30%调整为20%。这提示:违约金调整并非”只要抗辩就调低”,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可虚置。

3. 追车费用的”合理性与关联性”平衡

卖方主张追车费用150000元,法院支持120000元。差额部分的削减,源于部分支出与追车行为的关联性无法逐一证实。但法院未因”证据不完美”而全盘否定,而是基于追车事实本身成立、费用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行使裁量权酌定支持。

对企业客户的启示:采取自助行为减损时,应注意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差旅票据的完整链条,尽量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取得正规发票,避免因”证据碎片化”导致合理支出无法全额获赔。


五、实务提示

分期购车、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买卖等交易中,”所有权保留+占有使用分离”的结构放大了双方的履约风险。卖方应建立车辆监控与预警机制,在买方逾期初期及时固定证据、评估返还可能性;买方则应审慎评估履约能力,避免将商业风险转化为违约责任。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公司、投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分期买卖、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失认定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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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1438号
程序 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
案由 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591条、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第65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违约金调整、合同解除、减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