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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从犯与认罪认罚的缓刑适用规则——沈阳沈北新区法院一起诈骗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3刑初340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7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陈某系合伙经营关系,二人与被害人周某因生意往来相识。2021年11月,陈某贷款购买保时捷汽车一辆,登记在林某某名下。2022年2月,陈某将该车借给周某使用。2023年2月,陈某与林某某因无力偿还车辆贷款,共同决定将车出售。

2023年2月28日,林某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赴沈阳将车拖至广州,并于2023年3月2日出售给佛山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某发现车辆不见后,二人谎称车辆因拖欠贷款被银行扣押,并虚构”缴清贷款即可过户”等事由。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1月7日间,二人通过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签订授权委托书、虚构银行工作人员等方式,以偿还贷款、办理过户路费等名义骗取周某钱款共计18.96万元。

2024年8月25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林某某与陈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林某某被诊断怀孕。

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量刑建议,对林某某适用缓刑,并确定广州市白云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


二、争议焦点

  1. 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从犯
  2. 认罪认罚从宽与退赔谅解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边界何在?
  3. 怀孕妇女适用缓刑时,社区矫正执行地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 林某某与陈某系共同犯罪,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审理阶段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 林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审理阶段已怀孕,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 经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结合林某某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确定广州市白云区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四、律师解析

1. 从犯认定的实务标准:作用大小而非分工形式

本案中,车辆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其亲自实施拖车、卖车行为,并在后续诈骗环节中配合伪造文书、虚构身份。但法院仍认定其为从犯,核心依据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相对次要。陈某系犯意发起者、主要话术设计者、赃款主要获得者,林某某的配合行为具有可替代性。

实务中,从犯认定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直接实行构成要件行为,而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及主观恶性。即使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若整体处于辅助、配合地位,仍可认定为从犯。这一认定对量刑影响显著:本案诈骗数额18.96万元属”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从犯情节得以减轻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创造前提。

2. 认罪认罚的”从宽”不是自动减刑,而是系统性的量刑激励

本案公诉机关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缴纳罚金则建议一年六个月并可缓刑,不缴纳则建议二年实刑。法院最终采纳前者,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阶梯式激励结构——认罪认罚、退赔谅解、预缴罚金三项叠加,共同促成缓刑结果。

需注意:认罪认罚的”从宽”并非孤立情节,须与退赔退赃、被害人谅解、财产刑履行意愿等结合考察。本案中,林某某赔偿4.2万元(文书载明”共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缴纳罚金,形成完整的悔罪证据链。若仅有认罪表态而无实际退赔,缓刑适用将大幅受限。

3. 怀孕妇女缓刑的特殊程序:社会调查与执行地确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怀孕妇女”应当宣告缓刑”,但”应当缓刑”不等于”自动缓刑”,仍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局社会调查自行调查评估审查监护人承诺三道程序并行,最终确认缓刑可行性。

更具实务价值的是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规则。林某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据此确定该地为执行地,并要求其向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报到。这一处理体现《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精神:社区矫正执行地以居住地为原则,兼顾有利于矫正、有利于融入社会的目标。对于跨地域犯罪的被告人,执行地确定直接影响监管衔接与矫正效果,辩护人应提前介入、主动举证。


五、实务提示

共同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核心在于地位作用切割量刑情节挖掘两条主线并行:

  • 侦查阶段即固定从犯证据:合伙关系中的分工、获利比例、犯意来源、工具准备等细节,越早固定越有利于后续从犯认定;
  • 退赔时机与量刑建议谈判: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完成退赔、取得谅解,可争取更优刑期及缓刑适用空间;
  • 特殊主体情节的程式化运用:怀孕、哺乳、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节,需配合社会调查报告、监护人承诺书等材料,形成”法律要件+事实证据+监管可行性”的完整论证;
  • 社区矫正前置沟通:跨地域案件的执行地确定,建议提前与户籍地、居住地司法局沟通接收意愿,避免判决后衔接不畅。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旨在梳理规则、提示风险。若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量刑辩护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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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3刑初340号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案由 诈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终局结论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诈骗罪、共同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缓刑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