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民再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员工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分公司”)系家居商场运营企业。2020年至2022年期间,因商场业绩下滑,时任总经理高某乙授意业务经理汪某向商户借款”冲业绩”,采取借新还旧、循环倒用方式维持账面资金。2022年2月,汪某以上述模式向商场业户高某甲借款,高某甲分8笔转入汪某账户共计349万元,汪某出具多笔欠条。2022年5月21日,汪某以个人名义汇总出具340万元借条(此前已偿还22万元),高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字。
后因还款逾期,高某甲起诉。原一审未判决鞍山分公司承担责任。高某甲以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新证据申请再审,该说明认定:汪某除收取租金外,额外向鞍山分公司对公账户打入525.63万元用于商场冲账,无职务侵占行为。辽阳县法院再审改判鞍山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汪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鞍山分公司不服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借款主体认定:
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证据审查:
本案核心在于分公司员工业绩借款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法院并非仅因汪某的员工身份即认定公司担责,而是综合了以下要素:
规则启示:企业若对员工业绩考核方式缺乏内部约束,放任或默许员工以借款方式完成指标,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隐性授权”。事后以”未盖章、未追认”抗辩,难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汪某抗辩其仅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但法院认定其同时构成债务加入。关键节点在于:
规则启示:员工作为公司代表对外借款时,若在借据中同时以个人身份承诺还款,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企业应规范员工业绩融资的授权文件,避免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混同;员工作为经办人亦应审慎签署文件,明确行为性质。
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证据系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证据价值在于:
规则启示:刑民交叉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但需注意:其证明范围限于侦查结论所及事项,具体债权数额仍需民事证据补强。当事人应主动调取、固定此类证据,避免因程序转换而丧失举证时机。
高某甲提交的鞍山市铁西区法院、鞍山中院多起生效判决,均被法院采信为类案。该类案显示:
规则启示:涉众型、批量化的商事纠纷中,区域司法倾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企业在应对同类诉讼时,应充分检索类案,评估诉讼风险,避免基于个案侥幸心理而扩大损失。
对企业(尤其是连锁商场、家居卖场等):
对商户/出借人:
对员工作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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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0民再8号 |
| 程序 | 再审上诉(二审)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时间 | 2025年6月17日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第552条(债务加入)、第686条(保证方式)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鞍山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9.5万元及利息;汪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职务行为、债务加入、分公司责任、刑民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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