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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与破坏性手段的刑法定性——阜新细河区法院一起盗窃罪判决的规范解读微信客服多次盗窃与破坏性手段的刑法定性——阜新细河区法院一起盗窃罪判决的规范解读

多次盗窃与破坏性手段的刑法定性——阜新细河区法院一起盗窃罪判决的规范解读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11刑初12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1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孙某与同案赵某(未成年人,已判决)等人,在阜新市细河区多次以拉拽车门、砸碎车窗玻璃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包括:5月23日盗窃现金710元;5月24日盗窃现金60余元及扳手、锤子等工具;5月25日偷开他人车辆后,又砸碎多车车窗盗窃现金、香烟、手电筒等物品,部分车辆未窃得财物。经价格认定,孙某等人实施盗窃时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价格共计人民币2100元。

孙某于2025年5月26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二、争议焦点

  1. 多次盗窃且部分采用破坏性手段的,应如何评价其量刑情节? 是仅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多次”认定,还是另行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
  2. 偷开他人车辆后放回原处、未造成车辆丢失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还是刑法意义上的其他行为?
  3. 部分财物无法价格认定、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对退赔与追缴范围有何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孙某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
  • 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 被盗窃部分物品及部分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多次盗窃”与”破坏性手段”系两个独立评价维度

本案三日连续作案,已满足《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但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将”砸碎车窗玻璃”认定为”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实务中,行为人常误以为”偷的东西不多、金额不大”即可轻判,忽视手段的加重评价。拉车门与砸车窗,在刑法定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后者直接推高量刑基准。

2. 偷开车辆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

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将被害人李某未上锁且留有钥匙的车辆开走闲逛,后放回原处。法院未单独对此行为定罪,而是将其纳入盗窃罪整体评价。根据司法解释,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未导致车辆丢失的,一般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可能构成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本案因车辆已归还、未造成丢失,且行为人主观目的仍指向后续盗窃,法院未单独评价该节,但实务中若存在”以偷开为手段意图占有”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形,定性可能发生变化。此处的证据固定与主观目的证明,直接影响罪数认定。

3. 退赔与追缴的实务处理逻辑

判决第二项明确孙某与赵某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第三项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53元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物品因”无具体信息、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性状”未能价格认定,但法院仍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盗窃事实;已扣押发还的部分物品及现金,在退赔时予以扣减。这提示被害人应及时报案、固定损失清单,而行为人一方则需关注退赔退赃对量刑的实际影响——本案部分发还情节被法院作为”酌情从轻”考量,但尚未达到显著减轻刑期的效果。


五、实务提示

  • 对于车主:停车后务必确认门窗锁闭,勿将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留置车内;发现被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完整陈述损失,便于价格认定与退赔执行。
  • 对于涉刑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适用需建立在对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前建议专业法律介入;退赔退赃的时点、方式、金额,均可能影响最终量刑与执行负担。
  •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本案同案赵某为未成年人且另案处理,提示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社交圈与夜间行踪,拉车门盗窃类案件常存在结伙、流窜特征,早期干预可避免刑事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如您或家人涉及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或需要刑事法律风险研判,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咨询。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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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11刑初121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多次盗窃、破坏性手段、认罪认罚、退赔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