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民终133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物业支付维修工程款23,916.51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7月25日 来源:本案裁判文书素材
某甲公司与某乙物业签订2019、2020年度《房屋维修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物业管理的“芙蓉人家”小区提供屋面防水等维修服务,质保期五年,保修期内重复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合同履行后,某甲公司主张2019年至2021年累计欠付工程款及合同外项目费用共计92,916.51元。一审以施工记录单与某甲公司自行制作的明细不完全对应、包含重复维修部位为由,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中,某甲公司补充提交了某乙物业财务人员于2020年9月通过微信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维修施工记录单及年度维修明细等证据。二审法院采信该微信明细表,并结合施工记录单,认定2019年至2021年应付总工程款为735,054.22元,扣除5%质保金及已付款后,欠付金额为23,916.51元;对樱花山庄、停车场及花坛维修等合同外项目,因缺乏签证或确认,未予支持。二审改判某乙物业支付23,916.51元,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改判的核心在于采信了发包方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程款明细表。在物业维修等零散工程中,双方常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若该往来符合长期交易习惯,内容具体、明确,且已被关联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可作为有效结算文件。企业应注意:微信对账虽便捷,但需确保发送主体具有权限、内容清晰无歧义,并及时留存原始记录,避免诉讼中因“单方制作”或“不完整年度数据”被排除。
某乙物业抗辩称双方协商免除54万余元工程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确认书”。法院审查认为,债务免除属于对权利人重大利益的处分,必须有债权人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未经签字盖章的单方文件,或含义模糊的表情符号、未置可否的回复,均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发包方若欲以“抵扣”“免除”方式了结债务,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金额、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以“默认”推定对方同意。
合同约定保修期内重复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但法院指出,发包方在长达数年的合同履行期间,未就所谓“重复维修”“签字不全”向施工方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在年度对账时扣减相应款项,诉讼中再以此抗辩拒付全部欠款,难以成立。这提示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瑕疵或工程量争议,应在质保期内或当期结算时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通知、扣款、签证等证据,否则视为对当期工程量的认可。
某甲公司主张的樱花山庄、停车场、花坛维修,因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与范围,且缺乏发包方确认的维修记录或签证,二审未予支持。施工企业在合同外增项、零星用工时,应及时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指令、现场签证或补充协议,明确工程量与计价标准,避免“干了活却算不进账”。
物业维修、零星工程及小区改造类项目,合同金额不大但周期长、单据杂,极易在结算时产生争议。发包方与施工方均应建立“年度对账、单项签证、异议当期提出”的合规流程;微信对账虽可作为证据,但不应替代书面结算协议;对债务抵扣、免除等重大事项,必须签署书面文件,避免以“未回复”推定对方同意;合同外增项务必先签证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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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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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民终1330号 |
| 程序 | 二审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裁判结果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物业支付维修工程款23,916.51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 裁判时间 | 2025年7月25日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债务免除、质量异议、微信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