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881民初13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利息(含分段计息)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杨某甲持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出具的五份借条,主张朱某乙于2009年至2010年间经中间人夏某介绍,多次向其现金借款合计27000元,均约定利息。朱某乙于2011年11月死亡,留有农村房屋等遗产。被告朱某甲系朱某乙之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实际占有使用相关遗产。杨某甲起诉要求朱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朱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朱某甲在继承朱某乙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本金27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2.4%计算),并负担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实务中,部分继承人误以为“不表态”就能逃避债务。本案明确: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债权人无需证明继承人已实际取得遗产的全部价值,只需证明遗产客观存在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即可启动该规则。对辽宁地区农村常见的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益等遗产形态,债权人应注意提前固定保全线索。
本案五笔借款均发生于2009年至2010年,法院对利息作了清晰分段:2020年8月19日前适用当时有效的年利率24%上限;2020年8月20日后适用起诉时LPR四倍(12.4%)。这提示债权人主张旧债时,不能简单按原约定利率主张至清偿日,必须主动按司法解释作分段计算,否则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其中一笔约定“利息每天10元”(折合年息远超24%),法院直接调整至24%上限,说明对畸高利率法院会依职权审查。
本案被告拒不到庭,但法院仍对借条真实性、现金交付过程、中间人见证等进行了审查。债权人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除借条外,应尽可能提供款项来源、交付凭证、见证人信息、被继承人遗产线索。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将面临执行困境;因此诉讼前通过保全锁定遗产,通常是实现债权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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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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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881民初1329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在继承朱某乙遗产份额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利息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限定继承、民间借贷、利息分段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