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82民初251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两份代书遗嘱有效;判决原告祝某继承案涉房屋24.06%份额、原告朱某继承24.06%份额;各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祝某、朱某系母子关系。朱某之夫、祝某之父祝某(被继承人)于2025年7月30日病故。被继承人祝某与被告祝某等五人系兄弟姊妹关系,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1991年,被继承人之父取得凤城市凤凰城区一处34平方米住宅平房所有权。1992年6月30日,被继承人之父立代书遗嘱,明确该房屋由被继承人祝某夫妻继承,当时由邻居何某代书、安某见证,遗嘱人及多名子女均签字确认。2014年该房屋被征收,2020年回迁安置为福海家园三期一处70.66平方米楼房,新产权证载明被继承人之父占48.12%份额(仅供办理转移登记)。原告另请求确认被继承人祝某于2025年7月29日所立代书遗嘱有效,该遗嘱由汪某代书、韩某见证,明确被继承人在上述回迁房屋中的份额由独生子祝某继承。
被告祝某等四人同意原告诉请,另一被告祝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设定了刚性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与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遗嘱跨越三十余年,均严格满足上述形式,故被认定有效。实务中,常见因见证人不足、未全程在场、未注明年月日或遗嘱人未亲自签名而导致遗嘱整体无效的情形。形式瑕疵一旦成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无法通过遗嘱继承实现,只能转入法定继承。
老房拆迁、回迁安置是城镇更新中的常见情形。本案裁判规则表明:遗嘱处分的是“房屋财产”的权益价值,而非特定物理房屋。原房屋被征收后转化为回迁房中的对应面积份额,遗嘱效力及于该转化后的财产权益。但需注意,回迁房屋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安置人口利益或差价补款,产权登记中的份额比例可能与原遗嘱表述不完全一致。继承人应在取得新产权证后,及时通过遗嘱确认或继承程序固定权利,避免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属脱节。
被继承人2025年遗嘱同时提及了两处房产,但法院仅就原告能够提供权属证明且与本次过户目的直接相关的1403室作出效力认定,对1402室未予审查。这提示当事人:遗嘱中处分财产应尽可能写明产权证号、坐落、面积等唯一识别信息;诉讼中亦应围绕已查明的权属标的提出请求,对权属不明或证据不足的财产,宜另案处理或待补证后主张,避免主诉拖延。
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没有“实质合理”的缓冲地带,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对于涉及拆迁回迁、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遗产,建议家庭成员在老人健在时即厘清财产来源、出资情况及安置权益归属,必要时通过遗嘱加录像辅助或律师见证的方式强化证据效力。遗产分割诉讼中,应围绕已查明的产权标的提出精准诉请,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明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或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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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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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682民初2514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确认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原告祝某继承24.06%份额、朱某继承24.06%份额;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代书遗嘱、拆迁安置、遗嘱效力、房屋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