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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彩礼应否返还?恋爱赠与与彩礼的区分规则——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21民初10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高某甲返还原告彩礼16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杜某与高某甲自由恋爱三年,2024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杜某当场给付高某甲彩礼166,000元,双方原定2025年举办婚礼。后因追加彩礼及房屋还贷问题产生分歧,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杜某及其母亲张某甲起诉,要求高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66,000元,并返还恋爱期间购买的首饰、手机等折款12,200元。高某甲辩称彩礼系其个人收取,父母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并主张其为新房购置家电、支出装修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高某乙、赵某辩称意见与高某甲一致。


二、争议焦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的166,000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主体是否及于女方父母?
  2. 恋爱期间购买的首饰、手机及日常转账,应认定为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3. 女方主张的家电装修支出及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抵销或获得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彩礼应当返还。结合彩礼已实际交付给高某甲本人等因素,酌定由高某甲返还166,000元。

关于恋爱期间财物: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购买的首饰、手机及日常转账,属于一般赠与,不属彩礼范畴;且双方互有转账,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

关于女方主张的支出与赔偿:高某甲主张的家电、家具及装修费用,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且与彩礼返还请求缺乏关联性,法院建议其另行起诉。关于人流及感情伤害赔偿5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该行为系女方对自身生育权的自主处置,且此后双方仍维持恋爱关系两年多,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是返还前提

婚约财产纠纷中,并非恋爱期间所有财物往来都可纳入彩礼范围。法院通常以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为判断标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大额金钱,属于彩礼;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赠与的首饰、礼品及日常消费,一般视为普通赠与,分手后不予返还。当事人在举证时,应注重提供订婚仪式、媒人见证、双方协商记录等能够证明给付目的的证据,避免将不同性质的款项混为一谈。

2. 返还主体应紧扣实际收受人

实务中,彩礼多由女方或其父母共同收取,故常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法院查明166,000元彩礼系交付给高某甲本人,且由其与杜某共同存储,故仅判令高某甲承担返还责任。提示给付方在交付彩礼时,若通过女方父母收取,应注意保留收条、转账记录或见证人信息,以便在诉讼中准确界定责任主体;若由女方个人直接收取,则一般由其个人承担返还义务。

3. 被告主张抵销或赔偿应及时提起反诉

高某甲在答辩中提出家电、装修支出及人身损害赔偿,但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法院未予一并审理,仅建议另行起诉。婚约财产纠纷中,若被告确有共同支出或损失需要主张,应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提出反诉,或至少准备充分证据请求抵销;仅作抗辩理由提出,可能因程序或关联性不足而被驳回,导致增加诉累。

4. 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在婚约纠纷中的边界

高某甲以人流及感情伤害为由主张赔偿,法院未予支持。恋爱期间自愿发生亲密关系导致怀孕,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的,一般难以据此向男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除非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婚约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通常限于财产返还,情感伤害、青春损失等诉求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五、实务提示

婚约彩礼涉及风俗与法律的交叉,事前防控比事后追讨更有效。建议:一是大额彩礼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订婚协商记录;二是明确彩礼交付对象,减少主体争议;三是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装修支出等,宜以书面形式约定权属及分割方式;四是若发生争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或另诉,避免程序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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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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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21民初1016号
程序 一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终局结论 被告高某甲返还原告彩礼16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婚约财产、彩礼返还、恋爱赠与、反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