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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扶贫款”后组织取现转移,本溪南芬法院如何认定掩隐罪共同犯罪与自首情节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05刑初46号 审理法院: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史某、王某、蔡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被告人于某下载名为”梦之家”的扶贫APP,为获取所谓”扶贫款”,提供本人名下5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钱款。被告人史某、王某、蔡某在明知转移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境外软件通讯群组内上线人员安排,从丹东市前往本溪市,由于某提供银行卡,在多家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89.88万元、利用网络充值人民币2.9万元,并将取出的钱款逐级上交,最终由史某交给上线人员。经查证,其中人民币42万元系某被害人被骗资金。

被告人王某获利人民币2万元,蔡某获利人民币1万元,于某获利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史某、王某、蔡某被抓获归案,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案件审理阶段,史某自愿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蔡某、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四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史某、王某、蔡某构成坦白,于某构成自首;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提供银行卡并在他人组织下取现、转移资金,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抑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罪责如何区分,量刑如何体现差异?
  3.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4. 退缴违法所得与向被害人退赔,对量刑分别产生何种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史某、王某、蔡某、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
  • 史某、王某、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蔡某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 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 史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某依法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实务界分:别在”事后转移”环节踩线

本案被告人王某此前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此次再犯却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虽均涉及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通道,但帮信罪通常指向事前或事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掩隐罪则侧重事后对犯罪所得的窝藏、转移。本案中,四被告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后,实施接收、取现、跨地区交付给上线等行为,已超出单纯支付结算帮助,属于典型的”事后转移”赃款。在辽宁地区司法实践中,对取现、刷脸、转账、交付现金等积极转移行为,通常以掩隐罪论处,量刑亦重于帮信罪。

2. 电话通知到案可争取自首:被动到案与主动投案的一线之隔

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法院认定自首。在辽宁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未逃避、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一般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仅供述部分事实,则可能丧失该情节。家属在接到类似通知时,应劝导当事人配合到案,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保留空间。

3. 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硬指标:尤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

于某虽参与取现金额巨大,但因自首、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最终获判缓刑;蔡某亦因全部退赃获得从轻;史某额外退赔被害人12万元,亦获酌情从轻。反观王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依法追缴,未体现主动退赔。这提示,掩隐罪案件中,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只是基础,若能进一步向被害人退赔,更易获得法院在量刑上的实质从宽。对于情节相对较轻、作用较小的参与者,及时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关键路径。

4. 前科劣迹对量刑的隐性影响:再犯从严把握

史某有盗窃、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多次前科,王某亦有帮信罪前科,二人虽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处实刑二年。前科劣迹会影响法院对”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的判断,进而实质影响缓刑适用。对于曾有刑事记录的人员,再次涉足银行卡、取现、转账等灰色业务,被判处实刑的概率显著增加。


五、实务提示

  • 警惕以”扶贫款””刷单返利”等名义要求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的邀约。一旦资金涉及犯罪,提供银行卡并实施取现、转移行为,极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情节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若已涉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争取自首情节的重要机会。逃避或拖延通常只会导致量刑上的不利。
  • 尽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乃至缓刑的核心筹码。尤其在共同犯罪中,个人退赔态度直接影响法院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 有前科人员应格外审慎,避免再次接触资金转移类业务。再犯情形下面临实刑的风险远高于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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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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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05刑初46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终局结论 史某、王某、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自首、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