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223民初138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徐某主张:被继承人孙某(系被告孙小某之父)生前于2011年1月向其借款两笔共计2万元,分别约定月利率1.5%及2%,未约定还款期限。孙某生前陆续偿还利息合计1.16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清偿。2025年5月孙某去世,遗留有位于西丰县某村房屋一处。孙小某为孙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并已实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补办手续。徐某遂起诉,请求孙小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计算至2025年5月的利息4.85万元。
孙小某抗辩:对借款事实不清楚;借据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为“徐某1”,与原告姓名不一致,对借据不予认可;孙某生前曾支付利息,说明徐某早已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应自结息日起算,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其仅继承房屋一处,无其他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孙小某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孙某向徐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孙小某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姓名写为同音字、小名或别称的情形并不罕见。本案法院以“借条实际持有人”结合“同音字”完成主体推定,符合实务中证据审查的一般逻辑。对债权人而言,除保管好原始借据外,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补强身份关联;对继承人而言,仅以姓名不符否认债务,若无其他证据支撑,通常难以成立。
《民法典》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确立了特殊起算规则。被继承人虽曾支付部分利息,但部分履行行为本身不等于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履行宽限期,更不能等同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继承人试图以“曾结息”反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属于对时效制度的不当适用。实务中,债权人可通过书面催告、微信催款等方式固定“宽限期”或“拒绝履行”节点,既保护时效利益,也为后续诉讼留存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可适用原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以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为上限。本案判决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2%,体现了新旧衔接规则。当事人在起诉长期借贷时,若未主动分段计算,法院通常仍会依法调整,但可能导致诉请被部分驳回或诉讼费用分担不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制度。本案中,法院明确孙小某仅在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若遗产价值明显低于债务总额,超出部分继承人无义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在起诉前应通过产权登记、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渠道初步核实遗产范围与价值,避免对继承人个人财产提出缺乏依据的执行主张;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则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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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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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223民初1381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8715万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继续计付利息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利息分段计算 |